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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之语言学视角初探
    摘 要 由于法律语言归根结底是语言的一种,因此对法律语言的解释首先要遵循语言学规则。本文从语言学的角度,对一些法律上具有争议的词语,比如:“户”、“冒充”、“毁坏”做了重新解释,最终得出的结论是法律解释必须要遵循语言学的解释规则。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2/view-5980109.htm
  关键词 法学 语言学 冒充 毁坏
  作者简介:孙子晶,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23-02
  一、语言学和法学的关系
  语言学和法学并不是毫无关联的两门学科。法律要以语言为载体,要想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就必须先对语言本身有深刻的了解。没有语言,法律规则也无法表达,更谈不上法律的继承与发展。尤其是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许多问题仅凭一门学科知识是无法解决的,还需要多门学科的通力合作,法律语言学便应运而生。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律解释,这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对于法律的解释又不能随意地妄加解释,还要遵循一定的解释规则。目前,司法界对于刑法解释规则的观点多种多样,仍旧无法形成统一的结论。法律语言归根结底是语言的一种,而研究语言往往是从语义和语用的角度展开的。对于语言的解释首先要从语义着手,然后才能根据语法理解句子。
  二、从语言学的角度解释法律词语
  (一)从语言学视角解释“户”字的含义
  《说文解字》中,“户”解释为:户,护也。意思是说“户”是“保护”的意思,古人为了免受外界的侵害而选择造门的方式来加以保护。在古代一家人都住在一起,在一个“门”里,因此由“户”就又引申出了“住户”的意思。此外,因为“户”是“门”,而门又有防止人出入的作用,因此“户”也有“阻止”的意思。 《辞海》中户有以下含义:(1)入口; (2)人家; (3)帐册登记的户头; (4)指酒量; (5)阻止;(6)由共同生活在同一住所的成员所组成;(7)姓。《现代汉语词典》对“户”字的解释有三种:门,人家,户头。通过对以上“户”的含义的分析,“人家”这个解释在当代的使用率最高,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将“户”狭义地界定为私人住宅的依据。
  从以上几大权威性的词典来看,对于“户”的解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对于“门”和“人家”这两种解释始终没有被取消。因此,“户”字所具有的“门”、“人家”两种含义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情形的“入户抢劫”中都有适用的理由和依据,至于刑法中对于“户”的解释包括封闭的院落、渔民的帐篷、渔船以及租用的房子等可以从汉字的本义和引申义的角度来进行解释。首先,本义与引申义意义相近。“户”的本义是“门”、“人家”,即指人在某个场所生活,封闭的院落、渔民的帐篷、渔船及租用的房子等也是特定的群体生活的地方,所指的对象都是一个封闭的空间。其次,本义与引申义意义相因。即引申义和本义之间具有条件、因果的联系。“户”的本义是与外界隔离的、用于阻挡外界侵扰的独立的空间,具有保护的意思,而封闭的院落、渔民的帐篷、渔船及租用的房子也具有类似的功能。最后,一个词的引申意义与本来的意思所指向的客体的概念是具有关联性的。例如:“齿”字的本义是门牙或牙齿,可以引申为年龄。封闭的空间、渔民的帐篷、渔船及租用的房子等与“户”的本义“人家”、“门”等所指向的对象概念都是独立的封闭的具有保护作用的生活场所。如果单从“户”的本义的这种演变来看,公共宿舍、宾馆这种也具有独立封闭的保护作用的生活场所并没有被排除在“户”的含义之外,甚至于这种独立的封闭的具有保护作用的空间并不一定是供家庭生活使用的,这些都不能单从“户”的字面含义上予以排除。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法中的“户”应该理解为供人类生活的、与外界隔绝的、具有保护作用的封闭空间。
  (二)对于“毁坏”的语言学解释
  关于“毁坏”一词,是否包含“使财物丧失使用价值”这层意思,张明楷在《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一书中指出:对于《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的理解,不能单纯的以日常人们的生活用语所解释的为根据,而应该更加注重从保护法益的角度来界定“毁坏”的范围。虽然对“毁坏”的解释超出了日常用语的含义,但是只要没有超出该词所可能具有的含义,又可以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就应当采取这种解释。①考虑到“毁弃”行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的实质在于“使器物丧失效用”,因此对“毁弃”一词做了扩大解释。张明楷教授在解释“毁坏”一词的时候,实际上从一开始就进行了概念的偷换,他将中国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类比日本的“毁弃”罪,从而又进一步将“毁弃”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包含“使财物丧失使用价值”这层意思。他认为解释刑法时,不仅是要进行单纯条文的文理解释,而且要发掘条文背后的意思,从而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
  笔者认为,《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从词语的类别来看它是个合成词。合成词之所以会产生,有它必要的历史原因,是因为随着汉语的不断丰富出现了一次多义或者同音词的现象。那么只能用这样一种方式,即合成词把意思固定下来以便于区分词义。例如“抛”,有“抛掷”义,有“抛弃”义,单用“抛”字无法区分这两层意思,因此便产生了“抛掷”和“抛弃”这两个词语。“毁”的构成合成词“毁坏”、“毁弃”也是同样道理。本身“毁坏”和“毁弃”两者之间就存在着词义上的差别,一个侧重于坏了,而另一个侧重于丢弃,这两个词不能等同论之。即便是借鉴日本刑法,也要考虑到中国语言的特点,不能随便翻译,否则意思将出现偏差。对于张明楷教授借鉴日本刑法中的的“毁弃”罪中包含有“丧失使用价值”这点来证明我国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包含有这层意思的做法欠妥,不能将“毁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做类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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