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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中诉的合并问题的两点思考



    随着大量民事纠纷进入诉讼领域,诉的合并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出现。诉的合并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的作用显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合并审理制度,但由于有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诉的合并问题还有待于不断研究和思考。笔者结合自身审判实务工作,有以下两点思考:

    一、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

    诉的主体合并,是指将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当事人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体合并是对“当事人”的合并。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制度即是对诉的主体合并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诉的客体合并,是指相同原、被告间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将各个独立的诉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诉的客体合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存在于相同的原、被告之间。诉的客体合并只要求相同原、被告间存在数个不同诉讼标的,至于原告是否主张了多项诉讼请求,则与诉讼合并无关。第二,受诉人民法院对数个合并的诉有管辖权。受诉法院对数个合并的诉均有管辖权,方可以合并审理。数个诉的管辖中若存在专属管辖,则应将该诉移送至专属管辖法院。第三,合并的几个诉必须属于同一个诉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等,原、被告间的数个不同的诉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审理,否则,应将各个不同诉讼程序的诉分开进行审理。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诉的客体合并未进行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从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以及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出发,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至于哪些诉讼适宜合并审理,则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制度,如果多个独立的诉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互关联,经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合并审理。如王某因运输货物欠李某运费3000元,另外因买木材资金不够,还借李某现金7000元,两笔欠款均有欠条为证,后李某向王某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付欠款10000元。本案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与运输合同纠纷两种法律关系,但均属金钱给付之诉,故受诉法院可以进行合并审理,一并裁判。

    二、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其中,被告提出的反诉与本诉一样,都是独立的诉,但因反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或者基于相互牵连的法律关系而产生,故法律明确规定本诉与反诉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审理;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即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第三人提起之诉是有别于本诉的独立的诉,但因与本诉有关,故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与本诉合并审理。如果本诉中原告撤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中的原告,原案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对于原告在同一个诉中增加诉讼请求的,原告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提出的多项诉讼请求,从而完全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审理,一并做出裁判。如离婚纠纷中原告提出的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分割问题等多项诉讼请求,一般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审理。

责任编辑: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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