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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王先生与张女士结婚10年了,有一套三居室的房屋。最近由于生意伙伴跑路,王先生手头资金有些紧张,便向李先生借款200万元,并瞒着妻子张女士将夫妻共有的房屋抵押给李先生。张女士知道抵押情况后非常担忧,房子虽然登记的是王先生的名字,但是她与王先生婚后购买的,属于共有财产,王先生借她在外地出差之机,和李先生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从李先生处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她认为,房子是她和王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王先生隐瞒房屋共有的事实与李先生签订房屋抵押合同,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担心万一借款还不上房子也保不住了,所以她并不承认这个抵押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如果到期王先生无偿还债务,李先生是否能够得到抵押的房屋?

    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白禹龙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

    也就是说,共有房屋设定抵押的,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抵押。在这个纠纷中,如果债权人李先生不能证明其完全具备善意取得的要件,那么这个抵押就无,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主张撤销房屋的抵押登记。

    但是如果债权人李先生可以证明

    其符合善意取得条件,那么抵押就可视为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共有房屋时,如果未经所有共有人均同意,则通常认定抵押设定无。善意取得仅为认定该情况下抵押的一种特殊制度,所以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如下全部要件时方可主张:

    (一)债权人设定抵押时是善意的。如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出示了仅有其作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离婚证或未婚承诺,或虽已婚,但出示了另一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且债权人已尽到查询审查义务。

    (二)债权人已依约向债务人发放贷款。该行为可以视为取得抵押权支

    付的合理对价。

    (三)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的权益又如何保证呢?事实上,债权人实现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后,夫妻另一方可要求设定抵押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阿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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