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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最高院重申:胜诉方预交的诉讼费法院应直接退还。

经常听到当事人说:“赢了官司输了钱”,因为原告起诉需要预交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有的还委托了律师,结果案件法院无法执行。导致原告雪上加霜,其实法律上针对上述问题都有法律规定,可以化解原告的打官司难的问题。法律上怎么规定呢?本期《法律实务讲座》龚俊峰律师为你化解这一疑难问题,希望能够减轻当事人起诉时的困难。

一、针对诉讼费用问题。

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即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本条的意思就是说,如果胜诉方同意自愿负担诉讼费用或者同意由败诉方直接支付给原告,那么法院就无需退还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用,但现实中会有几个胜诉方愿意自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呢?有几个愿意有败诉方直接支付给胜诉方呢?但法院的判决都是有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本来就难以执行,连原告缴纳的诉讼费用和公告费也成了白条。因此,龚俊峰律师建议,严格执行法律,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直接退还。上海法院今年正式实施了,要求判决生效后的15日内必须退还。给上海法院点个赞。

其他省市法院呢?是不是也应当与时俱进,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呢?就知道其他省市法院执行法律会打折扣,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6条即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退还当事人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时,不得以立执行案件的方式退还。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当直接退还给胜诉方。期望各个省市法院认真贯彻执行。让阳光下的法庭更阳光。

二、关于委托律师费用的问题

1、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约定律师费的承担,这样你在委托律师打官司的时候,就可以主张律师费有败诉方承担了。也就是减少了你的诉讼成本。

2、如果你没有约定律师费的承担,有些适合全风险代理的案件,前期你可以不用花律师费,什么时候拿到钱,什么时候在给律师费用。但使用全风险代理模式时,你要比固定收费或半风险收费花更多的钱,比如10万元的案件,固定收费一般3000到10000元;如果是半风险费用1-2万元;如果是全风险最高可达3万元。因此,高风险高收益。但律师也会评估案件执行风险的问题,一般小案件都不愿意采用全风险的方式,上百万的案件是可以考虑的。是否同意需要与律师协商代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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