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包括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大部分借款,借款人与出借人都约定了明确的借款期限。譬如:借款期限自08年3月1日至09年2月28日。在借款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提前还款,如果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一般不予支持,理由是保护债务人的期限利益。那么实务当中,债权人可不可以主张债务人提前还款呢?
所谓提前还款,即债权人不受债务履行期限的约束,提前一句法律或者约定的事由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一次性偿还债务,债务人不得以期限未届满为由,拒绝还款。以下笔者根据实务中常见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提前还款的几种情形:
一、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约定期限为三个月后归还。后,李四因家里急用钱催着张三提前还款。张三否认了其向李四借过钱,或者直接告知李四:钱我不还了,你也别来烦我了!亦或者张三对李四说:你还欠我啥啥啥,你还有补偿我啥啥啥,这笔钱就当抵扣了。。。诸如此类拒绝还款或者不承认借款的意思表示,李四可直接起诉法院要求张三提前还款。
二、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约定期限为三个月后归还。后,张三借款到手后,将钱款直接大肆挥霍或者低价变卖自己的资产甚至转移、恶意赠与、减少资产,准备逃避债务的履行。李四发现后,可直接去法院申请保全张三资产,然后起诉要求张三提前还款。李四出借张三100万元,是看在张三名下有足够的资产可以担保抵债,现张三采取措施不正当减少或者转移资产,使得资不抵债,其行为以表明不准备归还到期债务。
三、借款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90万元,约定期限为三个月,每月还款30万元或者每月付息1万元。后,借款出借一个月后,张三并未按时还款或者付息。李四向张三催款,并限期履行。张三收到催款通知后,仍未履行。此时,李四可以宣布整笔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张三一次性还款。
四、借款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双方约定该笔款项是用于张三支付购房首付款。后,李四发觉张三将借款拿去炒股。遂要求张三提前还款。借款人与出借人约定了借款的用途,借款人未经出借人同意,擅自变更借款用途,构成违约。出借人可要求提前还款。
五、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形。
案例:张三和李四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出现某种情形可以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如双方约定:张三不按时付息;张三不按时汇报财务状况;张三在借款期限内资信产生问题;张三在期限内发生诉讼;张三在期限内资产减少等。只要双方约定了某种事由,当在借款期限内发生该事由,李四即可要求张三提前还款。所以如何草拟借款合同也是重要的大事。
六、出借人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的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上面讲的什么意思呢?来看以下案例:
张三问李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刚开始张三拿到借款开始投入公司运营,后来由于经营不善,张三负债累累,并跑路了。此时李四可直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李四提前归还借款。首先,虽然张三的借款并未到还款期限,但是张三借款后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突然出走,杳无音信,致李四对张三的还款能力产生不安心理,故李四有权主张未到期的债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1.借款人突然死亡
2.借款人突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精神失常等)
3.借款人离婚 4.借款人失踪或者出国失联
5.借款人被处于刑事处罚(坐牢收监)
6.借款人(针对单位:如公司企业等)被注销、吊销、分立、合并、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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