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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协议债务分割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案情

杨甲与包某原为夫妻,2008年9月,为修建房屋向杨甲的姐姐杨乙借款14万元,但未约定利息。2010年7月还款1万元,同年10月杨甲与包某协议离婚,对债权债务处理约定:“婚姻期间男女双方的债权债务各亲戚的各自负责。”后双方均未向杨乙还款,为此杨乙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案经开庭审理,二被告承认借款事实,但均不愿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债务形成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某向杨乙的借款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二被告辩称由于双方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该种连带清偿责任不因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做出分割处理而移转。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支付利息,2010年7月10日,被告还款1万元时双方也未就支付利息标准进行约定,本案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万元应属于偿还借款本金。公民之间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及自其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二被告向杨乙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从原告追讨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利随本清。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公民之间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利川市人民法院 许庆浩)

(网络编辑:成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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