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须举证证明。】
一、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二、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三、问题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是指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提出的事实是错误的。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是指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已被撤销。[?]
问题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效公证文书,需要撤销(足以推翻),为什么与“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不同(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不需要撤销?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效公证文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之间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举证责任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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