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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072丨“免证事实”及其注意事项
余文唐
>《我的图书馆》
2020.02.27
关注
——作者:
李应德
免证事实
: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虽然就某一事实提出主张,但免除其提供证据的责任的情形。
它包括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的事实、法律推定的事实、已知的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已决的事实等。
免
证事实,实际上就是当事人提出某一事实的主张,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
《证据规定》第8条、第9条、第74条和《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93条对
免证事实
进行了相应规定。
注意:
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律推定的事、已知的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
反驳
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够动摇法官对
免证事实
的心证基础的,就不能发生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
特别注意:
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由于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文书均有公文书证的性质,按照公文书证的规则,否定公文书证确认的事实需要证据的证明力达到
推翻
该事实的程度,即需要达到证的相反事实成立的程度。
在研读《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3条时,
一定要注意
区别:
“当事人有反证据足以
反驳
除外”与“当事人相反证据足以
推翻
的除外”,“
反驳
”与“
推翻
”之不同,其中所表示的是它们分别所需要达到证明相反事实成立的程度要求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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