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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主张返还另一方赠与小三的财产时,法院是否该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一并处理?

我们通过很多案例及法律规定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基于婚外两性关系给付婚外第三方的大额财产,夫妻另一方主张返还财产的,法院应予以支持。比如,前面发布的(2018)湘民终348号案例(点击链接阅读《之一:夫妻一方在主张返还另一方赠与小三的大额财产时,如何认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原因很简单!其一,同居、赠与本身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其二,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应当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其三,夫妻对于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详情阅读上述链接内容)

那么问题来了,倘若存在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法院在处理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案中,是否该将抚养费的问题一并处理?

  

对此,我们不妨先来看几则案例,了解一下部分法院所持观点。

1.2022)闽09民终1591号——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抗辩称转账的款项系万某用于支付万某泽(小编注: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从款项流水凭证可以看出万某支付的款项巨大,无法判断该款项系属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且因二者基础法律关系各不相同,黄某无权在本案中主张予以抵扣,黄某可另行主张要求万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故该抗辩无理,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因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与抚养费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本案夫妻一方不同意在婚外第三人应返还的款项中扣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故对黄某要求抚养费予以扣减的主张,不予支持。

2.2022)粤06民终2657号——

关于案涉款项应否扣减抚养费。熊某上诉主张陈某应向熊某返还的案涉款项中不应扣减吴某1的抚养费。法院认为,根据陈某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反映,陈某与吴某于201259日生育女儿吴某1。熊某虽对此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本院对其异议主张不予采纳,此为其一;其二,抚养女儿吴某1为吴某作为父亲的法定义务,且吴某向陈某转款金额分多笔、多次、金额不等,并非一次性大额转账。因此,一审法院酌定2015216日至202057日期间吴某向陈某所转账的632729.04元款项中的300000元为女儿吴某1的抚养费。经扣减,陈某应向熊某返还332729.04元及自熊某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3.2020)鲁01民申565号——

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夏甲在与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脱某,损害了裴某的权益,脱某应当返还相关财产。对于应当返还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对在案证据进行了全面质证,并依据夏甲与脱某于2014年、2017年签订的协议以及脱某、夏甲、夏乙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对案涉房屋首付款出资数额以及赠与款项数额作出认定,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脱某应当返还全部财产,但夏乙作为脱某与夏甲之子,夏甲对夏乙具有法定抚养义务。根据夏甲原审中陈述及其与脱某签订的协议,夏甲亦存在保障夏乙生活及教育费用的意思表示。夏甲应当承担抚养夏乙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夏甲赠与脱某的款项亦包括夏乙的抚养费及教育费,且根据夏甲的工作性质,夏甲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夏甲赠与的款项与其经济能力相符。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认定脱某向申请人返还赠与款项的一半价值,亦无不妥。

4.2020)15民终2137号——

关某的赠与行为和张某接受赠与的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侵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关某在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未经赵某同意,多次向张某转账汇款、购买贵重物品,违背公序良俗,关某向张某赠与的行为应属无效,张某应返还收到的相应赠与钱款。针对张某辩称其赠与行为系张某伦(小编注: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本院审查认为,张某伦抚养费给付与本案无关,张某可另案主张,一审判决张某应返还赵某赠与财物金额正确,应予维持。

夫妻一方在主张返还另一方赠与小三的财产时,法院是否该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一并处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若夫妻一方与婚外第三方生育子女,婚外第三方主张给付财产系子女抚养费时,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

方式一:法院结合给付财产的性质,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非婚生子女同等保护、便利当事人诉讼及法院审判等角度考虑,在赠与纠纷同案中对抚养费予以审查认定。

方式二:法院也可以不予处理,因为非婚生女的抚养费属于抚养费纠纷,而这里涉及的是赠与合同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以目前的判决为例,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减少累诉,法院对抚养费可以酌情认定。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法院也可以以抚养费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处理,这种操作也符合相关规定。“一案一诉”的原则:在法院进行立案的过程中,对原告起诉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分类,确定争议事实,审判人员根据案由确定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和判决。因此,以上两种方式均有一定的道理,也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撑。

但是,就我个人而言,不完全苟同以上两种观点。小编以为,法院在赠与合同纠纷案中是否对抚养费予以一并处理,关键在于未成年子女事后还能否主张抚养费?而非前面提及的“减少累诉,保护未成年人子女利益”或“一案一诉”。比如,赠与人是否健在?

如案例(2018)湘民终348号,赠与人谢某已经因病死亡,生前也未留下遗嘱,那么这种情况下,其非婚生子女事后即使有主张抚养费的意愿也不能实现,因为父亲谢某已经去世,连诉讼主体都不存在(遗产继承是另外一回事情)。这种情形下,法院如果不在赠与合同无效纠纷中一并处理抚养费纠纷案,那么显然是有损非婚生子女作为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反过来说,形如案例(2022)粤06民终2657号、(2019)鲁01民终11269号,小编对法院的判决就不敢苟同,更倾向于(2022)闽09民终1591号、(2020)15民终2137号、(2019)浙02民终2851号(点击链接阅读《之二:夫妻一方在主张返还另一方赠与小三的大额财产时,如何认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的认定方式,即法院不应该将抚养费事宜一并处理。

原因也很简单,这种一揽子解决问题的方式,简单粗暴、弊端太多。

第一,赠与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配偶自身就是一个受害者身份。之所以要以赠与合同纠纷案由起诉,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抚养费一案中,配偶反倒作为一个案外人继续成为“受害者”。

第二,虽然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但同时也损害了配偶的权益。因为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是过错方的义务,并非过错方配偶的义务。法院在赠与纠纷案中处理抚养费一案,明显是配偶为抚养费买单(50%,甚至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旦夫妻双方离婚,过错方的配偶应该多分。倘若在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案解决之后,夫妻双方立即离婚,这个时候再要求过错方支付抚养费,那么此时的抚养费则全部由过错方一人承担,跟其配偶一分钱的关系都没有。试想一下,离婚前与后支付抚养费,配偶的损失就是“一进一出”的差距。

第三,纵容了过错方的违法行为,放纵了其违背公序良俗。即使夫妻双方不离婚,那么在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扣减抚养费,无疑是让配偶为他人之违法行为买单。

第四,纵容了小三的违法行为,放纵了其违背公序良俗。不排除部分小三会这样认为,虽然自己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但阻挡不了自己生育子女的意愿。更重要的是,改变不了三个人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事实,包括原配。这一点,想想都后怕。虽然现在鼓励生育,提倡二胎,但也不至于鼓励这种生育非婚生子女的行为。

第五,虽然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但同时也损害了婚生子女的权益。若过错方还与其配偶有共同子女需要抚养的,法院更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否则会变相地让无过错配偶用自己的钱去抚养别人的孩子,对自己的孩子有违公平。

实际上,关于非婚生子抚养费问题,不管是从非同一法律关系角度认定不应当与赠与合同合并处理,还是从一揽子解决角度判决婚姻过错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我们都应当保证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利。如果确实没有办法,受客观因素的影响(比如过错方已死亡),法院可以适当牺牲原配作为有劳动能力的人的利益,再保护非婚生子女作为未成年人或者作为弱势一方的权益,酌情认定其抚养费,这也算是情非得已、形势所迫。退一步说,即使过错方已经去世,也不宜在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案中解决抚养费问题。因为在遗产纠纷案中,本来就需要可以单独考虑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这种照顾,也可以弥补“抚养费”的问题。

因此,法院是否在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案中一并处理抚养费纠纷,小编以为应该以未成年子女事后还能不能主张抚养费为标准。如果客观情况允许后期另案起诉,那么法院就应该坚持“一案一诉”的审判原则;反之,如果客观情况不能之后另案起诉,那么法院可以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为指导思想。甚至,可以一刀切,坚持“一案一诉”的原则。毕竟,即使过错人已经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也可以予以适当照顾。

另外,赠与款项中应当扣除多少金额作为抚养费,小编以为收入状况并非唯一标准。高收入并非支付高额抚养费的充分条件,比如,一个人月收入是10万,但其开支也不小,抛去必要生活支出或生产经营等费用,很可能所剩无几,甚至“倒挂”。这种情况下,高额的抚养费用不仅不符合支付抚养费主体的实际生存状况,还容易给本身的家庭生活造成影响,也会出现执行难等法律问题。因此,抚养费扣除金额的多少不仅与支付抚养费主体的收入状况有关,还应该与原生家庭开支、婚生子女情况、非婚生子女实际需要和当地经济水平有关。家庭开销也大,上有三位老人要抚养赡养,下有两个婚生子女要抚养,那么法院这个时候就需要酌情认定抚养费数额的标准。如前所称,倘若用自己的钱去抚养别人的孩子,对自己的孩子显然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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