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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就一定要支付双倍工资吗?|成都律师刘艳

是不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就一定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这里暂时不告诉答案,阅读完本文,你的收获就不仅仅是答案本身。

【案情简介】

2018108日,张某到某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并开始上班。其中,在正式上班之前,公司以邮件方式向张某发送了一份《入职通知书》;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了一份《员工入职登记表》

2018年10月底,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17日,公司要求所有员工统一签订新版的《劳动合同》,并将老版的《劳动合同》全部退还给各位员工,其中包括张某。同时,统一安排每位员工现场签订了新版《劳动合同》。在职员工秦某和离职员工贾某也证明张某当日统一签订过新版|《劳动合同》。不过,因保管不善,张某签订的新版《劳动合同》已丢失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入职通知书》和《员工入职表》这两份文件。其中,《入职通知书》上面明确写明录用部门为“后勤部”,录用职位为“跟单专员”,入职时间“2018108日”,工作时间为“9:00-12:0013:30-18:00”,试用期工资为“4000/月”,转正工资为“5000/月”,入职地点为“××广场×栋×室”,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员工入职表》上面明确写明公司名称为“××公司”、张某的身份信息相关内容、工作岗位为“跟单专员”,待遇为“5000元”。

入职后,公司一直为张某购买社保,张某也一直认真上班。

2019326日,张某离职。

离职后,张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也支持了张某的主张。

对此,公司作为原告(我为公司的代理律师),起诉了张某(张某作为被告),要求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庭前对话】

对话12019829日,我与公司老总第一次面谈,沟通案情细节。

老总:“您好,刘律!”

刘律:“您好,很高兴与您见面!”

……

老总:“事情就是这样的,公司员工张某离职后,以我们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而且仲裁委已经支持了他的主张。劳动仲裁委支持张某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就是因为我们公司拿不出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事实上,我们公司确实也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公司管理不善致这份《劳动合同》丢失!更奇怪的是,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完善

刘律:“如果按照您的说法,那二倍工资差额的事情确实有点悬乎!”

老总:“是啊!我咨询了好几个律师,几个律师的回复几乎一致——'败诉’!”

刘律:“如果仅从你目前的情况来看,的确没有更好的办法。”

老总:“我也说了张某进公司上班的来龙去脉,咨询的几个律师都没有其他主意。”

刘律:“那您能否给我看一下仲裁裁决书及仲裁时候对方提交的证据吗?或许,我能为您找到一些有利证据!”

……

刘律:“对不起,请您稍等!我先看看资料再说!”

……

刘律:“老总,我看这事情不是一点希望都没有!”

老总:“什么,有戏?!”(老总一脸懵的状态看着我,有希望就好)

刘律:“是的,主要是您提供了《入职通知书》和《员工入职登记表》两份文件。”

老总:“这能说明什么?前面几个律师都没有什么新的想法……”(老总带着几分怀疑……)

刘律:“是骡子是马,我们拉出来遛遛?!”

老总:“您是专业的,我信你!”(老总一副“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严肃)

……

对话220191212日,我受公司委托,代理此案。开庭前,我与张某进行了简短的对话。

刘律:“你好,张某!”

张某:“你好!”

刘律:“你对这个案件是否有信心?”

张某:“当然,这个问题很简单。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备注:实际上是签订了,但因公司人事部疏忽管理致《劳动合同》丢失),这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双倍工资跑不了。

刘律:“呵呵!”

张某:“你笑什么?”

刘律:“没什么,我只是简单地了解了一下!”

……

【庭上对话】

……

(出示《入职通知书》和《员工入职登记表》)

刘律:法官,这是公司证据《入职通知书》和《员工入职登记表》。

……

刘律:《入职通知书》是被告在仲裁时提供的证据,上面明确写明录用部门为“后勤部”,录用职位为“跟单专员”,入职时间“2018年10月8日”,工作时间为“9:00-12:00,13:30-18:00”,试用期工资为“4000元/月”,转正工资为“5000元/月”,入职地点为“××广场×栋×室”,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同时,被告于2018年10月8日入职时填写了该入职表,上面明确写明公司名称为“××公司”、被告身份信息的相关内容、被告的工作岗位为“跟单专员”,待遇为“5000元”等内容。根据川高法民一〔2016〕1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书面材料(如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包括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并按该内容实际履行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规定,该《入职登记表》与《入职通知书》已包括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且原被告双方已按该内容实际履行,应视为原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告不应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

【律师有话】

“这个问题很简单!”一开始从被告张某口中说出,张某显得那么神情自若、自信十足,甚至可以用“嚣张”来予以形容。但是,从庭审过程来说,其“自信与嚣张”似乎被不断地打压。到了最后,用“偃旗息鼓”来形容张某的神态一点儿也不为过!

看似一个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案件经过,庭审过程的反转却让被告张某“出其不意”。万万没有想到,我会以《入职通知书》和《员工入职登记表》来充当劳动合同。

如愿以偿,公司胜诉了!

1.术业有专攻,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吃律师这碗饭

1)律师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相对于普通人,律师解决问题的最大优势在于其拥有丰富的专业法律知识。

在处理案件纠纷时,律师会运用其丰富的专业知识,整理清楚案件发展的脉络,懂得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应当采取什么保护措施,会出现什么结果,过错属于什么性质,应当采取什么样补救措施,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在法庭上更好的争取权益,如何制定周全的诉讼计划等等。

以此案为例,被告张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而我则以《入职通知书》和《员工入职登记表》来充当劳动合同,抹掉“双倍工资差额”。且不说普通员工不知其意,就连专业的律师,未必经历过类似案件或者能够拿出“出其不意”的主意。否则,这个案子的代理律师或许也不会是我,这位老总或许还会寻找下一位“合适”的律师。

2)把握诉讼效率和时机

律师是可以作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参加到诉讼中。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都需要按法定的程序展开。

当事人若本身没有一定的诉讼知识,因为发生纠纷要打官司才去了解诉讼的相关知识,则会延误诉讼时机,不利于诉讼的进行。

而律师可以大大提高诉讼效率,把必要的事情先妥善安排,保证证据资料齐备、程序规范。

本案中,开庭需要的《入职通知书》《员工入职登记表》等证据,都是我根据被告之前向劳动仲裁委提供的证据情况,选择的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并在开庭时间适时使用。

3)降低当事人损失

一般在实践中,对方当事人都只会要求你履行义务,而你在不懂得法律知识的情形下,可能会在某些事项上吃亏。

而律师可以通过了解分析,知道你应该享有何种权利,什么权益受到侵害,时刻为自己的当事人着想,会寻求快捷、便利、省时省力的法律救济渠道,合法有效地维护当事人权益,最大限度地减低当事人的损失。

本案中,在一般人眼里,就应该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公司就应该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在我眼里,我认为就可以运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第20条应对。

说白了,公司确实没有按照正规程序、工整的劳动合同予以签订,支付双倍工资也是理所当然。即使公司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你管理不善,丢失了文件。这又能怪谁呢?管理不善,也是公司责任,为此埋单(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也并不为过。但是,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的通知》第20条内容规定,我们也可以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本案胜诉,可以说是情理之中,“降低当事人损失”也就显而易见。

一个简单的开庭如此,企业经营更不能马虎。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个人的投资等行为中,如果事先有律师参与,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则不仅可以避免某些风险,还可以避免一些事后不必要的诉讼和纷争,减少相应的损失。

正是因为如此,普通员工个人代理,或者“咨询几个律师”都没有太大的用。知识专业、观点独到,方能对症下药。

4)网络不是万能的,个人也不是全能的

网络不断进步,人的思想也在不断提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网络就是万能的,个人就是全能的。

有的人,喜欢问“度娘”,喜欢找“朋友圈”,因为他们相信网络是万能的。非也!

且不说“度娘”“朋友圈”的东西都是正确的,也不计较上面的是否全面,即便是正确、全面的,可能你“学”到了未必就会“用”!

“横看山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同一案情,不同的人,可能看法都有所区别,未必能拿出相应的主意。以本案为例,第一,是否知晓所有的法条?这里不说其他律师的不专业,也不说其他律师不知“川高法民一〔20161”文件,毕竟执业年限和执业经验会让律师看问题有所差别。话说回来,即便是知道,思维枯竭,未必能想到这一点;即便知晓,没有见过、经历类似案件,也未必想到这个主意。(题外话,为什么有的律师收费高,有的律师收费低,其中一个点就是专业与经验。)第二,是否知晓使用哪一条法条?同一问题,看的角度不同,可能适用法条就有差别。不是说,所有法条都可以用,也不是说所有法条都对我们有利,那么具体适用哪一条法律,“度娘”给你答案吗?可以说,张某败诉,或多或少有这方面的原因。

说句难听的话,不要认为你认识几个字,学会上网,就可以当律师,上法庭。

有的人,问了“度娘”就认为自己是全能人才。非也!

人无完人,金无赤足。换作我,即便有“度娘”,我也不可能成为医生、程序员、工程师……我只能是一个小小的律师。如果说要成功,我最大限度是在律师行业上多打赢几个官司。既然我不是医生,那我看病就应该找医生;既然我不是程序员,那我就不去吃IT行业这碗饭。

如果“度娘”可以解决一切,那还要大学做什么?还分专业做什么?还考律师证做什么?还要执业经验做什么?以本案为例,“这个问题很简单!”对于律师而言,或者对我这个律师而言,的确如此。不过,当事人自己切不可这么认为!否则,“败诉”不说是必然,但至少胜诉的希望不大。你以为你就是全能选手?

2.正规化管理很重要

有人说,《劳动合同》嘛,网上随便下载一份,与劳动者签订即可。非也!

从大的方面说,《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公司如果随意添加一些自认为合理,有利于公司的条款,那未必就合理合法。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即使签字再漂亮,盖章再鲜艳,那也是瞎扯淡,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与没有签订合同,几乎一样的法律后果。

从小的方面讲,《劳动合同》要适合岗情。员工岗位是什么,职责是什么,待遇是什么……不同岗位情况,其劳动合同自然有别。哪份合同可以一统天下?所以,随便下载一份,那是“坟坝上撒花椒——麻鬼(骗人)的!”

以本案为例,如果公司有一份正规的合同,可能事情不会这么复杂化。庆幸的是,有一份“准合同”为保障,所以才免去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之灾。

有人说,管理不重要,重要的是工资给足即可。非也!

工资只是其中一个方面,但管理的人性化、规范化、合法化也不能忽略。以规范化为例,如果公司保存好了与张某的合同,张某哪来的底气去申请仲裁?退言之,公司的管理也算不错。一个二三十人的小公司,能够想到把《入职通知书》和《员工入职登记表》保存完整,已经罕见。但正是因为这个“罕见”,这份“留心”,这个管理的规范化,方才逢凶化吉,渡过劫难(法院未支持双倍工资差额)。

试想一下,一个小公司都能管理到如此规范地步,赢得官司,你又有什么理由说管理不重要,重要的是工资给足即可”?

所以,这个官司能够赢,不全是我的功劳,公司的贡献不可磨灭。如果公司没有《入职通知书》和《员工入职登记表》,那我这个律师也只能认怂。毕竟,打官司打的是证据!

不管你作为公司,还是作为个人,我认为都有必要认识这个问题。否则……因此,找律师犹如找医生,找对了“病痛”就解决了!

欢迎大家点赞、关注、转发、私信刘艳律师,从业十多年,经办案件上百起,担任企业、私人法律顾问多年/次,同时编著中小学法制教育类图书《法制与禁毒》《禁毒教育读本》等系列丛书三十余本。网页搜索成都劳动争议工伤律师网,刘艳律师”网站或微信搜索“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编著图书不是目的,而是一个过程,一个督促自己不断学习的过程,一个提升自己理论水平的过程,还是一个提高自己业务能力的过程!

——一个编著图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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