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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总结:员工的名字没有在体检名单上,并被强制要求搬离宿舍,算不算违法辞退?

用人单位因调岗事宜未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便不让劳动者进行一年一度的体检,且强行将劳动者从单位宿舍中搬离。试问,这种情况下算违法辞退吗?

【基本案情】

20133月,曾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市场部销售工作。

2021819日,公司张贴《通知》,证明:销售部曾某,从 2017 年至今,连续四年未达成业绩目标,已不能再适应销售部的工作,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曾某进行工作调换,新岗位和待遇按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2021820日,曾某开始待岗。

2021823 日,曾某向雷某(公司原销售总监)发微信陈述不同意公司的调岗决定。同日,曾某、王某锋(公司出纳)、雷某在公司办公室对调岗一事进行沟通,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1927日,公司组织员工进行体检,体检名单上没有曾某的名字,曾某询问王某凡(公司现销售总监)未果。

2021929日,公司与曾某在派出所民警组织下进行调解。当天,公司将曾某从员工宿舍搬离。

2021 10 29 日,公司向曾某发放《告员工通知书》,通知曾某最迟于2021111日到公司报到并正常上班,逾期将按照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并追究旷工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影响和损失。

2021 11 1日,公司再次向曾某发放《告员工通知书》,通知曾某最迟于2021113日到公司报到并正常上班,逾期将按照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并追究旷工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影响和损失。

202196日,曾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2021115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曾某的仲裁请求。(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曾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另查,公司向曾某支付基本工资到202111月,社保也缴纳到当月。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调解视频无法确认协议内容,但公司后期有缴纳社保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法辞退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院认为,2021929日,公司与曾某在派出所进行调解的视频,虽然无法看清楚双方的协议内容,但双方也未提及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曾某的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显示20219月、10月、11月,公司仍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故对曾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结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在二审过程中,曾某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21929日,公司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211130日。曾某在二审表示“如果法院审查认为该案应当支付补偿金,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在二审过程中,曾某、公司均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结合曾某主动申请仲裁、公司未将曾某纳入体检人员名单并将其办理员工搬离的情况,可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时间为20219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五条规定,公司应向曾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编有话】

写在前面:这个案子,仲裁程序是由当事人自己书写材料、立案开庭。仲裁裁决书拿到之后,当事人对结果不满意,才当机立断找我代理的一审、二审。鉴于我是在本案维权的中途插手,所以有些问题我只能在当事人仲裁的基础上将错就错。能够在一审、二审及时纠正的,我竭尽所能;能够重新仲裁,提出新的仲裁事项的,我力挽狂澜。

参考阅读(一):当事人一顿骚操作,现在拿到裁定书比捡了钱还高兴!

同时,为行文需要,本文没有对当事人的全部诉求予以呈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结合(2022)川01民终3019号、(2022)川01民终18583号全盘把握。

总体来说,这个案子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八年苦劳”,居然差点连经济补偿金都拿不到

1.维权要趁早,证据要搜好。

以本案为例,从客观事实上说基本上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但却偏偏不被法院支持,为什么?这就得从派出所民警出面调解说起。

(鉴于行文需要,此处仅罗列重点语句,并加划横线,同时人为地将录音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其中,“王某凤”是用人单位的一名员工)

……

(第一阶段)

王某凤:从房子的性质来看,房子不是宿舍,只是个倒班房。

王某锋:我今天就是违法,我都要把你赶出去。我还当着警官给你说,你不出去,我把东西给你收到搁到门外头,你不走,我把你抬出去。我录个像就走了。

警官:你的东西,他们就是......(听不清楚18:30)就是曾某,你现在没得必要,天天这样整起。等仲裁下来,他解聘你也好,你辞职也好,该咋子就咋子。他今天就是喊你搬出去,如果是打......

……

警官:曾某,你明天还在这儿住?

曾某:我现在还是公司的员工。

警官:你也不考虑调岗。

王某锋:我今天就耍个横,你就把它录起嘛,开除你。

曾某:我现在是公司的员工对不对?

王某锋:你要寻求110来协助你。

警官:原来是你报警啊?

王某锋:肯定是他报警。

警官:你说他们古到把你撵起走是不?

曾某:嗯。

警官:今天是不是喊他?

雷某侠:一个月就喊他在外面租房子了。

王某锋:他一直不走,一直赖起,遇到社会上的二赖子了。

警官:提前一个月?

曾某:好久说一个月以前就喊我搬房子?

王某锋:我说的。

曾某:前天,前天王主任才通知我的。

王某锋:我不可能通知你。你在我面前,说个不好听的话,当着警官说,人都不是人,你是*皮。

警官:莫要这样说。

……

(第二阶段)

王某锋:我对你们,是仁至义尽。你觉得我怕你。我只有武断,武断不是打你,肯定要把你请出去。

警官:你现在还算项目经理?

王某锋:业务员。

警官:你这儿是咋想嘛,你觉得不合理吗?没得意思的。

曾某:如果你要喊我到26号,这一段时间你喊我不打考勤,你就给我出个书面通知

王某锋:写啥子嘛

雷某侠:可以可以,拿个笔拿个纸来。

曾某:盖个公章。

王某锋:我没得公章。

曾某:口说无凭。

王某锋:你太过份了。

曾某:那我咋证明呢?

王某锋:随便你!你简直是。

警官:把你气得。

王某锋:警官这儿是录起音的,跑不脱的。

曾某:你是不是录起音的?

警官:录像加录音,真是。你姓啥?看你说话......

王某锋:我姓王。我给你写,26号。

警官:这个样子整,有啥意思嘛。

……

实际上,如果曾某报警调解,就在第一阶段结束,那么法院很可能会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原因很简单,因为这段录音能证明用人单位的负责人王某锋明确地说:“开除曾某”。王某锋还明确说:“你的东西找个袋子装到门口外边,你不走我只有喊工人把你抬出去。就把你抬出去。”很明显,属于违法辞退的范畴。

曾某败就败在继续了第二阶段的调解,要求用人单位写一个所谓的书面通知、协议一类的东西。正是因为第二阶段的调解,才导致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曾某在派出所进行调解的视频,虽然无法看清楚双方的协议内容,但双方也未提及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而二审也就顺着这个思路判决下来。

为此,我插入一篇文章,意在告诉读者朋友,维权前期的取证工作非常重要,绝非儿戏。如果自己有维权的打算,请在维权搜集证据期间,就赶紧咨询律师或者委托律师指导取证。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为逼劳动者离职,删除打卡指纹,收走工作电脑,赶出宿舍……劳动者如何应对?

参考阅读(二):我要打官司,到底什么时候委托律师最为合适?

有朋友可能会问了,那为什么曾某提交录音证据的时候,不只提交第一阶段的部分呢?这个问题就得从提交证据的要求说起了。提交证据,除了提交复印件、翻录视频、翻录录音之外,原则上开庭还需要核对原始文件、原始载体。也就是说,录音、录像、微信聊天等需要把原始载体手机或录音笔等拿出来核对证据的真实性。如果只有复制品,或者复制品被剪辑、修改过,而拿不出原始载体,对方当事人可以以证据“三性”中的“真实性”为由,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所以,提交证据最好不要篡改,以免被法院认定为提交假证据。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存在问题。

如前所述,这个案件因为当事人取证过程、仲裁程序出现问题,所以导致后期我代理案件的时候,再次发起了一次劳动仲裁。再次申请劳动仲裁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工资计算有误,算少了。

正是因为工资算少了,所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也低了,所以在第二次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的过程中,也在处理这个诉求。此处就不予详述!

3.八年苦劳,差点连经济补偿金都不支持。

一审判决书上,只写了“对曾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法院只根据诉求来说事,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不支持,但有没有经济补偿金,就不是法院该管的事情。因为诉求上只说的“赔偿金”,没有说“经济补偿金”。

二审判决书上,却写了“公司应向曾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我代理案件的时候,二审当庭代曾某表示,“如果法院审查认为该案应当支付补偿金,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其实是一个诉讼策略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法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对当事人的诉求予以回应,甚至诉求都不会一一回应,也就不会根据当事人的“赔偿金”直接判决“经济补偿金”,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但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我才在庭审中提出“如果法院审查认为该案应当支付补偿金,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反之,如果我在庭审中不提出“赔偿金变经济补偿金”,法院可以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也可以直接判决对赔偿金不予支持。至于经济补偿金,当事人可能就只有另行起诉。到那个时候,即便是另行起诉得以支持,但也耗费了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

“八年苦劳”,劳动者在公司付出了八年的时间,却被调岗甚至是违法辞退。但就因为维权失误,到头来连获赔经济补偿金都有点玄乎?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关注公众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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