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珠海市斗门区龙基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原选任的管理人因业务调整难以胜任重整工作,本院已依法准许其辞去职务。鉴于本案重整事务复杂,债务总额较大,影响范围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采用竞争方式重新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重整进程
(一)龙基登记注册情况
2002年1月10日,龙基公司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斗门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10万元。
(二)龙基公司资产状况
1.龙基公司现有土地2宗(查封)、房屋4间(查封)、油库码头及办公设备若干(查封)、车辆6台(查封)、全资子公司国油(厦门)石化有限公司,以及石油行业若干资质证照;
2.申报的债权人为16家,经审核的债权金额共计516 069 086.56元,其中担保债权为481 137 626.13元。
(三)重整进程
龙基公司至今未向本院提交完整的财务账册资料,已开展的工作为:
1.已经召开一债会,油库现场由原管理人聘任专人保管,工人工资平稳发放;
2.2017年5月23日,本院裁定重整。龙基公司现在自主经营中,目前主要业务为仓储租赁,每月入账金额大约为人民币70万,扣除人工及水电尚有现金结余。
3.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重整计划方案。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入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
2.申报机构至少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25人,本案破产管理人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
3.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申报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应当在本院规定的申报截止日2017年9月29日前递交初步的申报文件,如逾期,则不列入评审范围。
(二)申报机构自行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规模以及拟推荐出任管理人团队的律师的经历、学历等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参加办理破产案件、的经验和业绩,尤其是破产重整和和解案件。
3.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机构设置、人员分工、财务管理、工作计划、工作步骤、报酬方案等。
四、评选标准
(一)专业经验分
1.破产终结结案类的得分:凡具有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及法院同意终结的裁定、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报告或法院同意其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可以列入此条计分,中途退出不予计分。具体标准为:
(1)单独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每件次计6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另计0.5分。
(2)与其他机构共同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每件次计3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另计0.5分。
(3)被案件受理法院指定参加破产清算组,该清算组仅有一家管理人机构的,该管理人计4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另计0.5分。
(4)被案件受理法院指定参加破产清算组,该清算组有两家及以上管理人机构的,每件次各管理人分别计2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另计0.5分。
(5)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且重整成功的(以监督报告为准),每件另计3分。
被案件受理法院指定参加破产清算组,重整成功的(以监督报告为准),每件另计1分。
担任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破产财产总额1亿元以上的破产案件,或者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等重大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每件次另加3分;被案件受理法院指定参加破产清算组的,每件次另加2分。
(6)担任因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等原因宣告终结破产程序的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的,每件次计2分;共同担任管理人的机构,平均计分。
此项计分与前述(1)-(4)项不重复计分。
2.没有破产终结结案类的得分,按破产案件审理进程的完成情况分别计分:
(1)清算案件:①债权申报与管理人审查环节(职工债权调查与核实、申报债权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债权确认裁定或宣告破产裁定为准);②财产清理、管理环节(接管程序、财产及资料汇总、未接管财产及资料汇总及原因说明;管理制度、保管及安保措施;未接管财产追回措施;资产及负债情况、企业关联情况及往来余额、未履行合同情况、行使撤销权、确认无效、追缴注册资本、行使抵消权、取回权等。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的决议或法院通过的裁定为准);③财产变价及分配决定环节(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或法院审查通过的裁定、法院认可债权人通过财产分配决议的裁定);④财产分配执行环节(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
(2)重整案件:①债权申报与管理人审查环节(职工债权调查与核实、申报债权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债权确认裁定为准);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通过的重整草案的决议(提交法院批准执行重整计划的裁定);
(3)和解案件:①债权申报与管理人审查环节(职工债权调查与核实、申报债权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债权确认裁定为准);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和解协议。
上述环节,每完成一个计1分。
3.被清算组或者管理人聘请参与破产企业完成单项事务 (如法律服务、财务审计、评估等)的,每件次计0.5分。
4.作为中介机构参加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并已经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每件次计3分。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按照上述第1、2项计分。
以上1-4点从业经验的认定以2007年6月1日之后受理的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作为评分依据,2007年6月1日之前受理的破产案件,以2007年6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作环节作为评分依据。
5.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自行清算,已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的,每件次计2分。
6.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完成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每件次计2分。
(二)加分情形
(1)存在以下情形的,每次最多可计2分:
①成功化解破产案件中疑难复杂问题并提出相应典型案例;
②在以往的破产案件办理中提出并实施了具有创新性或示范性重大事项处理方案的。
(2)根据涉案破产案件所需,管理人具备相应匹配度,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享受加分,上限为40分:
①根据债务人情况的了解程度,提出具体的破产事务开展工作计划,具备与债务人破产案件处理匹配的从业经验和专业水平等;
②根据债务人情况的了解程度,提出具体的破产事务开展工作计划,破产程序推进方案切实可行,具备与债务人破产进程高度匹配的从业经验和专业水平且报价合理等;
③根据债务人情况的了解程度,提出对破产案件进展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④具备担任管理人的其他优势。
五、评选方式
由本院评审委员会(5人),按照上述评分标准,为申报机构计分。计分标准为专业经验分 加分情形=综合得分。综合得分第一的确定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得分第二的为本案的备选破产管理人。
六、公示及异议处理程序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机构综合得分的高低确定排名顺序,并将该排名顺序表逐一通知各申报机构。各申报机构对排名有异议,应在三日内向评审委员会书面提出。
评审委员会在三日内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取消综合得分第一的入选资格,按照得分排名顺序表,由排名第二的申报机构替补。
七、联系方式
招标工作咨询及投标材料收取由本院行装科负责。
联系人:张弢0756-5788763、赵雅平5788769;邮箱:52337313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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