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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奖励假及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军休强军路
>《八一论坛:军人待遇,军队知识,军事图片》
201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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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生育奖励假及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1)符合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者),享受7天晚婚假。
(2)女同志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者,享受15天晚育假。
(3)凡晚婚且夫妻分居两地者,在爱人分娩当年,延长探亲假15天。
(4)女同志在生育一个孩子后就领《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3个月的产假。
(5)女同志生育时属难产者,可增加15天的产假。
(6)女同志怀孕一胞多胎生育时,从第二胎起,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
(7)女同志计划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可准休假15至30天;满4个月以上流产,可准休假42天。
本主题由 随行记者 于 2011-9-28 11:04 设置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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