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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安置的有关规定(摘录)

关于对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安置的有关规定(摘录)

2010-12-20 16:15:40

      病残士兵移交地方后,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中央财政拨付的1至4级残疾建房补助经费,可一次性发给士兵监护人。

      因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或独身一人无直系亲属照顾需要看护的病残士兵,送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医院。监护人领取残疾抚恤金的,住院伙食费、服装费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领取建房补助经费的,住院床位费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如放弃领取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建房补助费等有关优抚安置经费,可将经费拨给精神病医院,用于病残士兵的有关住院费用。病残士兵的医疗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

      患精神病残疾士兵,地方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5至6级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相当于当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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