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的依据
依据《企业职工
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属企业统筹单位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认定的途径
1、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到30日。
3、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
三、认定工伤依据的材料
1、企业单位的工伤报告,或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2、指定的工伤保险合同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4、属交通事故的,须提供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报告;
5、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弄清事实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工伤的认定: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上述材料后,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做出是否工伤认定的决定,特殊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可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