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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律知识问答
    1、什么是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是国家通过主管部门对申请建立收养关系的当事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即告成立的一种法律制度。《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实施。
    2、收养法确立了哪些基本原则?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收养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3、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下列三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收养人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5、收养法规定了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收养法规定的送养人有下列三种: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6、单身收养有何特殊规定?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收养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项限制。)
    7、收养法对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有何要求?
    除了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为养子女的情况外,夫妻必须共同收养,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居)委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8、何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收养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的子女。
    9、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收养人应提交: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10、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如何选择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国内公民到县(市、区)民政局办理登记,按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有下列四种情况: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为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办理登记。
    11、收养法规定了哪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和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人应具备的4个条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1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如何进行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在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报纸上刊登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13、收养关系必须依法登记才能成立吗?收养关系自何时起成立?收养登记的办理期限如何规定?
    收养关系统一由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登记机关收到中国公民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14、哪些情况下可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5、收养关系可通过哪些途径解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可通过两种途径:协议解除和通过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对解除收养关系、有关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协商一致同意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6、合法的收养关系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有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17、收养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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