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军论坛?伤残军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复制链接]
市民王先生是因公六级革命伤残军人,1999年退伍后被安排在南京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因工作表现突出,去年公司给王先生加了工资,因为超过3500元扣除标准,公司会计为他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王先生上年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收入是4850元,他听说退伍转业的伤残军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便向税务部门咨询办理事项。 对此,税务人员解释,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的规定,(一)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二)减征幅度:1.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万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2.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符合上述规定的转业、复员革命伤残军人,可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等残疾证明,到地税部门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王先生是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可分如下步骤:(一)确定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上年月收入4850元,则年应纳所得税额为[(4850-3500)元×0.03]×12=486元。(二)确定减征幅度。2000元部分可减征100%,减征税款486元。(三)办理退税流程。若王先生上年实际已申报缴纳了486元个人所得税税款,则可携带身份证明,缴税证明以及《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486元的个人所得税减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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