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7年9月25日入职北京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至2018年3月24日,张某担任公司渠道市场总监职务。
2018年3月1日,公司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战略调整,撤销岗位的原因,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张某支付20000元经济补偿金。张某正常提供劳动至2018年3月12日。
张某以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及失业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
支付张某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3月12日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71034.48元,……
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案例中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自2017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的2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中赔偿金71034.48的计算依据便是超过法定试用期实际履约的3个多月,时间是从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3月12日,减掉了法定的2个月试用期。
在实际情况中,试用期转正主要会遇到以下四种情况,下面逐一说明:
1 试用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约定。
如上述案例,此情况将面临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风险,赔偿金额为超出法定实际履约期间的工资,实际上等于此期间需要给员工发双倍工资。
2 已过试用期,未给员工办理转正手续。
未给员工办理转正手续有的是因为试用期不满意,想继续考察,有的是工作疏忽或工作繁忙,没有安排转正述职评审,导致没有走转正审批流程。不论出于何种情况,只要超过试用期,员工便自动转正,成为公司正式员工。此时企业将面临支付赔偿金和工资补差风险。
3 试用期不满意,延长员工试用期。
延长试用期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延长必须在初次试用期到期前提出;
2)原约定试用期小于法定试用期;
3)原试用期与延长后的试用期相加不得大于法定试用期;
4)试用期延长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如果延长试用期未符合以上条件,则可能面临支付赔偿金和工资补差风险。
延长试用期操作难度较大,建议在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直接签订3年,这样可以约定6个月试用期。
4 复职员工再次约定了试用期。
在企业用工中,有很多员工是离职一段时间后再次入职,这类员工我们称之为复职员工。如果办理入职手续的HR不太熟悉《劳动合同法》,很可能会视同普通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再次约定试用期,其实这样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关于此问题的解决方式,在《你所谓的难题,其实早已经有了答案》一文中有详细说明,今天重点讲解一下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此规定,即使跟复职员工约定了试用期,也是无效的,复职员工一入职便已经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
如果与复职员工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其中一倍为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风险,在试用期与转正薪酬存在差异时,还需要进行工资补差。
通过以上情况的分析,在日常管理中试用期看似小事,其实很可能给企业带来很大风险,因此HR一定要掌握试用期转正的关键知识点,防止踏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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