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产业网讯】(记者 王彦彬)1月8日消息,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 。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属于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在该意见稿中要求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在试点期间至少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开展合作。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中资民营公司。试点时间初定2年,自试点启动的1年内,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中资民营企业可向电信管理机构提出参与试点业务申请。
有业内专家表示,这是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首个举措。
去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民间资本可以参与移动通信转售、接入网和驻地网、网络托管、IDC和ISP、通信工程、基站设施、参股基础电信以及走向海外市场等八个领域。
去年11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在这一长串绕口的文件名称背后,中国宽带接入市场大门正式向民营资本敞开。
文件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拟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下称IDC)和因特网接入(ISP)的企业,可按照相关实施方案及相关法规要求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务经营许可。据悉,长城宽带等企业已经向工信部提出了在全国开展因特网接入的申请。
独立电信专家付亮表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开展标志着我国电信业向民营资本开放的一大进步。
在征求意见中,对试点过程中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转售企业做了详细的工作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和结果再行研究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正式商用事宜。电信业的大门正在逐渐敞开。
链接:为保障试点工作的进行,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转售企业提出的具体要求
(一)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在试点期间至少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开展合作。
(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转售企业提供的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的接入质量。
(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转售企业的需求,结合码号资源情况,分配连续号码资源或整个号段供其使用。
(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
(五)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转售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六)转售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
(七)转售企业应符合电信网码号资源、业务资费、服务质量、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等行业管理要求,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做好经营服务工作,接受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八)转售企业在出具长期服务保障措施证明的前提下,可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业务,最多只能向用户预收1年的服务费用。
(九)转售企业如提前终止试点经营的,其发展的用户原则上由为其提供基础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接。
(十)转售企业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服务质量问题,由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所属申诉受理中心处理。
(十一)试点期间,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业务合作方面如有争议,由电信管理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十二)试点期间,电信管理机构将切实做好试点的审查批准工作,紧密跟踪试点进展情况,加强市场监管,保障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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