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卫生监督员在对健康体检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经常会遇到体检报告单是电子签名,那么我们怎么认定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呢?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是违法的呢?对于违法的电子签名我们又该如何处理?
电子签名不但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要遵循《执业医师法》《医疗纠纷与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从电子签名合法性认定和处理进行论述:
一、对电子签名合法性的认定
2020年版《山东省病历书写与管理基本规范》中对电子病历有了明确的定义: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根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故健康体检报告上的电子签名要符合电子病历制作中对医师电子签名的要求。
第一,我们要追溯到《电子签名法》,本法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另外,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对于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第八条规定,用户认证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电子病历系统的使用者必须经过规范的用户认证,至少支持用户名加密码、数字证书或指纹识别中的一种认证方式。根据以上法律规范,用户名加密码、数字证书或指纹识别中的任何一种认证方式都可视为在电子病历中电子签名的认证方式是合法的。
第三,根据2020年版《山东省病历书写与管理基本规范》的内容:《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到目前为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没有特别要求电子病历中的电子签名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所以,未做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病历的电子签名仍可成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但医疗机构应当对此予以确认,并对所有以用户名+密码认证方式作为电子签名的医疗文书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违法电子签名的处理
笔者认为:既然是违法的电子签名,那么就应合理的怀疑签名证明的内容是否为伪造。在这里分以下两种情形:
1. 体检结果是伪造的,我们应按照伪造病历资料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处罚,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体检结果真实,仅签字违法的。
可以按照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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