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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一知县巧用“泼妇”断冤案;其影响深远

咸丰7年,也就是1857年的秋天,东湖县某乡的保长,前来县衙控告他

们乡里李氏媳妇虐待婆婆,致使婆婆上吊自杀,恳请县太爷为民做主,

严惩杀人恶妇,以正风俗。

媳妇逼死婆婆,为什么不是家人来报案?而是保长亲自来控告呢?

婆婆上吊身亡,当地的保长为何指控儿媳是逼死人命的凶手呢?李氏到

底是不是逼死婆婆的恶妇?她和婆婆之间到底有发生了什么呢?

原来,按照《大清律例》规定,地方一旦人命案件,事主、地保都有报案的责任,如果隐瞒不报,事主地保都要按律治罪,也就是杖责八十。身为保长不管人命案是否与自己相关,都必须火速上报,才能够免除处罚。李氏的丈夫常年在外经商,一年到头很多少回家,婆婆又是单身多年的

寡妇,所以平日里只有李氏一个人与婆婆一起生活,如今只有四十多岁

的婆婆突然上吊身亡,李氏也就成了这桩命案的最大嫌疑人。

因为是人命案件,就必须要提审当事人,过去妇女不上公堂,但是法律

规定人命、奸盗除外,李氏现在是嫌疑人,自然要被带到大堂。

县太爷抬眼看去,见李氏不到20岁,长的是眉清目秀,一点也不像保长

口中所说的杀人恶妇。县太爷依旧照常审讯李氏,问她如何逼迫婆婆;

都做过什么忤逆不孝的事情?旁边的李氏只顾低头哭泣,什么也没有回

答县太爷。县太爷又说道:你要知道《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规定;

凡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

依殴律。斩!你可是死罪,为何不申辩呢?若你婆婆是个恶人,你得罪

会因此减轻,李氏依然低头啜泣。既没有辩解也没有认罪。但是有保长

和四邻为证,即便是李氏一语不发,也可以依律定罪。于是;县太爷便

以恶媳逼死婆婆,将李氏拟为斩立决,申报督抚上报朝廷,等待朝廷批

复后,便可以执行死刑了。

结果,还没有等到朝廷的批复下来,审理此案的县太爷就任满升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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