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3月10日讯(记者 王浩然)3月10日,记者从日照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照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3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办法》在现制现售饮用水方面弥补了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规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增设了处罚条款,将有力解决生活饮用水行业“看得见管不着”的难题。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或卫生管理工作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种违法情形设立了罚则。《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消毒设施,或者消毒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四)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的;
(五)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更换水处理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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