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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男子看到妻子遭人侵犯,将嫌犯打成轻伤,法院的判决有争议

法不外乎人情,法理和情理是最难分割的一种关系,当任何一种超过双方的界限,都会给受害者带来沉痛的伤害,对于是否合理,仍是需要接受大众批判。

河南尉县公开了一则刑事案件,高某发现妻子正被男子侵犯,闯入门后对其进行殴打,造成男子轻伤一级,高某涉嫌故意伤人罪被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1日,高某在接到外出工作的妻子电话,表明了自身在河南省尉氏县某房间遭到男子侵犯,得知情况的高某联系朋友,立即赶赴现场救援妻子。

到达指定位置之后,高某听到妻子周某在房间之中求救,于是用力踢开门进入房间,看到周某在床上哭泣。

至于李某正穿着衣服起身,被眼前一幕气坏的高某立即抓住李某,不听其解释对其拳打脚踢,事后被告人报警处理。

根据周某的供述,李某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惊慌失措的她向丈夫求助,到达现场后李某已经完事,才引发两人的冲突。

此案有些特殊,因为李某强迫周某发生关系,已经涉嫌强奸罪,被警方依法立案调查,可是高某将李某打成轻伤一级,在行为上已经涉嫌了故意伤害罪。

2020年11月2日,高某因殴打他人被办案人员拘留五天,2021年3月29日再次被刑事拘留。

在调查期间,高某和李某、周某等人的聊天记录均已提供到人民检察院,9月21日依法提起公诉。

经过多方证据证明,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2021年9月28日,为了减轻高某的处罚,家属向李某提供了三万元的民事赔偿保证金,法院认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予以轻判处理。

另外对于其他供述不予采纳,根据故意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在公布的案例之中,高某并不是第一次被判刑,案例之中提到高某2002年6月12日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如果是一般累犯,对前后罪是否为同一种罪是没有要求的,如果是特别累犯,会要求是同一类犯罪。

按照一般累犯的定义,高某在释放五年之内没有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属于是累犯,不适用于从重处罚情节。

此案的争议在于目睹妻子被侵犯,对嫌犯进行殴打是否属于正当行为?

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款,李某对周某已经实施了犯罪,可是在高某到达之后已经停止犯罪行为,在这个情况之下,高某仍然对李某进行殴打,这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事后防卫。

高某在暴怒之下将李某殴打致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正常的,但是李某是对高某妻子周某实施侵犯在前,作为合法丈夫应当拥有合理地反击权力。

试问一下,任何一个正常的男性在看到妻子被陌生人欺负时,会冷静处理这个问题?

对于高某的判决完全可以参考某地的一案例,男子多次猥亵女儿,男子上门将嫌犯打成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起诉的认定,这才是符合婚姻法对于伴侣的保护。

司法不应当用晦涩的专业术语来阻隔民众对于正义的评价,所谓公道自在人心,即使是大字不识的人对于基本的是非对错也有自己的判断。

现代司法应当考虑保护民众的幸福与自由,实现社会契约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如果背离了这个初衷,司法将不再是公平正义的实现工具,而是沦为威权统治的帮凶。

在此次案例之中,李某对周某构成犯罪在前,高某出于对妻子的疼爱予以反击,这符合大众保护家庭成员的愿望,对其进行一定的惩戒,维护了周某的尊严。

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在刑事上判决已经是轻判,可是很容易陷入一个误区,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受侵犯的家人?

这个问题仍然需要执法人员的思考,是否能够权衡其中的利弊,予以纠正判决才是,支持高某提起上诉,维护自身身为丈夫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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