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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男子在拼多多网购,下单四轮代步车后发现不对劲,起诉商家索赔3倍

文/江湖独白专栏

导读:山东男子在拼多多网购,下单四轮代步车后发现不对劲,网友:套路

“一辆老年代步车一万元?”山东夏津一男子遇到糟心事,原本在拼多多平台看准一辆老年四轮代步车,下单后被商家要求加价购买。

说起四轮代步车,它极大地解决部分出入不便人群的需要,只要在指定的小路上行驶,小心驾驶还是没问题的,价格也在几万元不等。

山东的徐先生是80后,考虑到家里有需求打算配置一辆电动车来出行,在网上搜索后发现一辆电动汽车老年代步车很合适。

商家保证油电两用,为老年人出行设计的一款代步车,价格在11000元,承诺下单后48小时包邮发货。

徐先生认为价格便宜,于是主动下单购买这辆电动车,可是后续的麻烦就来了。

商家通过线上的联系方式找到徐先生,告知其代步车的价格为老客户优惠,如需购买需要加钱购买。

徐先生对于商家的解释不理解,只能在电话之中沟通。

商家张先生表示,这辆代步车的配置价格是给老客户购买的,价格出现问题,无法正常发货,如果需要这款代步车,就需要另外加钱。

徐先生认为他在下单前并没有任何提醒,店家设置价格出现问题,让张先生按照48小时发货。

48小时之后,徐先生仍然没有接到代步车的发货信息,一气之下将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3倍赔偿。

可是张先生认为,徐先生在拼多多之中购买商品,钱款并没有到张先生账号上,双方并没有构成买卖合同,按照三倍赔偿是不合理的。

除此之外在商品的宣传上,并没有标注任何让徐先生误会的信息,不存在虚假宣传和诈骗行为。

这是一起典型的网购纠纷,大部分人在购买商品之中,总会因为商品出现问题与商家发生争执。

对于网购商品,同样享受消费者权益法保护,网购平台对于商家的擦边行为也会做出一定的控制,对于张某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还是需要从实际出发。

首先在《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徐先生在张先生的店铺之中看中商品,下单之后与张先生存在购买商品的意愿,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张先生提出的钱款去向问题缺乏法律依据,不构成反驳理由。

在合同生效过程中,张先生要求徐先生加钱换配置,而徐先生不同意这个建议,双方的意见不统一,两人存在价格和配置的误解,因此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即张先生应当如数退还徐先生购买车辆的费用,对于徐先生提出的三倍赔偿,法律是不予支持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三倍赔偿”是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惩罚性赔偿,实质是在承担补偿性损害责任、填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害之外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张先生在徐先生不认可方案的情况下,擅自发其他廉价的产品,这才构成欺诈行为,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沟通过程中,将代步车的配置和价格做出了详细的解释,徐先生应当考虑是否退款,取消未有法律效力的买卖合同。

最终法院认定,徐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先生有欺诈行为,所以驳回徐先生三倍赔偿的诉求。

有网友认为,这样的高配置低买行为在购买平台上是存在的,一旦用户下单后,店家才会提醒改价,这本身就损害了消费者的时间,应当给予处罚。

事实上网购纠纷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大趋势受影响的店家,往往会选择比较方便的营销方式,此次案例的曝光,完全可以从这方面改进。

希望大家都能真诚相待,别用那么多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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