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和妻子是合法夫妻,妻子因病去世,名下有一套住房,家人同意将房过户到他名下,可是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公证处不予支持,法院要求提供妻子有非婚子女证明,这让男子很生气,只能将此事曝光寻求帮助。
郭先生是一个老实本分的人,和妻子的婚后感情很好,一起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在妻子因病去世后,他想把房子过户到他名下。
由于,房子是两人婚后购买的,郭先生将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在妻子离世后,他打算让房子过户后再注销,可是碰到了不小的困难。
然而,问题并不是出现在妻子的家属上,郭先生的岳父放弃继承权,孩子也是同意将房子过户到郭先生名下,只是卡在了公证处上。
原来公证处要求郭先生提供妻子无未婚子女的证明,表明房产无其他人继承,可是妻子没有未婚子女,怎么去找人证明?
按照官方的解释,房产过户是需要有一个亲属关系证明,表明产权人无其他继承人,包括无未婚子女和收养孩子的证明。
郭先生不理解,这不就是要让他去找证据证明已故妻子有外遇?更何况现在妻子已经身故,是没办法证明这一点的。
协调一段时间后,郭先生只能求助记者,希望记者能够帮助他解决这个问题,特别是亲属关系证明,郭先生气愤地说:让我证明我没有的东西?
听完郭先生的问题,记者陪同他去社区了解情况,社区工作人员表示,这证明是为了保障有婚外子女的情况,会协调郭先生解决,
随后,他们到当地的法院咨询,工作人员表示,案件正处于非诉讼调解阶段,未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
工作人员解释,非婚子女是享有法定继承权,郭先生只要将这个情况说清楚后,经过调查确认,就可以省去此类证明。
1.在调解过程中,社区人员提到需要公证处的文书,这是为什么?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合此项规定,郭先生和妻子是合法夫妻,是享有婚后财产的一半,可是房产过户需要郭先生证明,妻子一方未有未婚子女等继承权问题,如果没有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依法进行登记,那么郭先生的过户手续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2.为什么法院和公证处都要强调,让郭先生提供未婚子女证明,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首先体现在抚养权方面,父母对于子女具有同样的抚养义务。
结合本案来看,郭先生拥有房子的一半产权,而妻子的另外一半产权,未有遗嘱表明让郭先生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妻子的父母和孩子都有继承权,由此才会出现要提供未婚子女的证明。
本案纠结的一点在于,郭先生的妻子明明没有未婚子女,还需要以证明来讲述这一点,所以需要不断地进行调解,达到推动的作用。
3.如何在法律上避免这种情况?建议可以提前立遗嘱,用继承法的法律来规避此类情况。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在此次事件之中,郭先生的妻子为房子的产权人,和郭先生是正常的婚姻存续关系,她拥有房产的一半话语权,是可以提前立遗嘱指定由郭先生一人继承的。
经过公证之后的遗嘱受法律认可,提醒很多人注意此类情况。
最后,郭先生得到了更准确的消息,社区人员和法院的工作人员愿意帮助,可以节省很多程序上的麻烦,这也提醒我们,懂法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在涉及到财产分配时,更需要法律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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