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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川成都,自助餐厅40元打包费引争议,女子差评遭老板回怼
四川成都,女子给自助餐厅差评,老板回怼说出实情,原来女子带同伴到店消费,打算打包东西带走,被店员阻止后直接倒了,店员称打包的东西超过200元,需要加收40元。

郭某和两位朋友相约一起吃饭,到一家味道还不错的自助餐,三人落座之后,各自点了一些菜品,郭某让两位朋友别客气,因为自助餐是按人头收费的,点多少都无所谓。



郭某本意是想将餐费吃回来,于是点了不少的东西,可是自助餐厅有规定的需要将餐桌上的东西吃完,不能浪费,郭某只能一次又一次地加菜。

随后,服务员端来了锅底,郭某三人没有迟疑,开始动筷子吃饭,期间还谈论了不少工作中的事情,一直到了自助餐规定的时间,郭某三人还意犹未尽。

监控显示,郭某将桌子上剩余的菜品倒入了锅底,叫来了服务员要求打包,可是服务员看了看打包的菜式,表明需要支付40元才能打包。

郭某不理解,为什么自己吃剩下的打包要额外收费,工作人员回应,由于菜品打包超过200克,就要支付40元的费用,这是自助餐的规定,让郭某了解一下情况。

然而,郭某认为店家是乱收费,拒绝支付打包费用,工作人员劝导无果,只能请来负责人解决,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向郭某证实了有打包收费标准。

郭某强调,这些菜品是剩下来的,为什么不让打包?负责人解释,自助餐厅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消费,不能打包,遇到有打包习惯的顾客,只能支付一点打包费用。

负责人耐心解释,郭某还是不同意收费,无奈只能降低标准,收取郭某30元的费用,郭某同意了,回家后,她感觉自助餐厅有问题,于是私下底直接给店家差评,还将此事曝光。

店家收到女子差评后,对女子的行为很是反感,直接发出实情和监控,回击了女子贪小便宜的做法。



1.店家收取打包费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如果店家没有提前告知女子打包是需要支付费用的,那么就有可能面临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情况,可是服务员指出,自助餐打包需要收费是店内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的,郭某三人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2.郭某作为自助餐的顾客,到店消费并不是第一次,她是清楚知道自助餐厅是不可以打包的,这是服务费用的范畴,并不是罚款。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结合本案的细节,负责人讲述了打包费用是需要收取的,而郭某要打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况且负责人已经将费用降到了30元,郭某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

至于郭某事后给出差评,属于个人的消费观念,那也没办法。

3.店家将原委说出来后,很多人都支持店家,希望郭某能够清楚这一点,自助餐厅打包是要支付费用的。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店家和郭某三人是消费合同关系,店家提供饮食服务,而郭某三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双方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可是郭某拒绝后续的打扮费用,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对店家进行赔偿,在视频爆火之后,还要删除视频消除对店家的印象。

4.最后,这件事告诉我们,贪小便宜吃大亏,虽然三十块钱不多,但是也能适当限制某些人打包行为,更好地保障自助餐厅的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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