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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在家上学”现象的背后……

为了推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寻求家庭教育的专业化指导路径,近日,首都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召开第二届学术论坛。此次论坛将主题定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大学的责任”,旨在发挥大学研究机构在家庭教育学科建设方面的作用,破解家庭教育研究中存在现实危机与尴尬。会上,首都师范大学首席专家,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劳凯声作了报告。

很多人把辍学和“在家上学”二者等量齐观,认为在违法行为的情节上二者是一样的。实际上辍学在家上学是世界各国教育普及发展历程中必然要经历的两个不同的阶段辍学是教育普及的早期阶段产生的一种教育现象,而在家上学则是教育普及后期出现的一种现象两种现象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美国、英国发达国家,在家上学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成为一个社会问题。20世纪70年代美国在审判在家上学案件时,基本都判家长违法,强制性地要求家长把孩子送到义务教育学校去接受教育。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各州逐步通过修法或者消极认可的法律形式,认可了在家上学”这一行为。在我国,在家上学现象是从2000年左右开始出现的。据新浪网的一项调查显示大约7%的网民或者赞成在家上学或者已把孩子留在家里上学。由于是网络调查,样本不可靠,因此这个数据并不准确。但中国有2亿多的中小学生,就是百分之一也会有200多万人,主张或者已经把孩子留在家里,这就是一个相当大的问题,要有政策和法律的应对。

在家上学这件事大家的看法是不一样的。支持者从权利角度出发,认为家长对子女有包括自主选择权在内的教育权,国家教育权的行使应尊重家庭对教育的选择权;反对者认为在家上学”让孩子缺失了社会能力的培养,不利于儿童的发展成长;中立者认为“在家上学”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这种做法不会取代学校教育,但可以成为学校教育的一种可能的补充。

一直以来,教育行政部门对“在家上学”的态度比较慎重虽未认可在家上学,但是采取了一种“相对比较宽容的态度”。但是在2017年9月份,教育部正式表态,“在家上学”和“退学上私塾”的行为,违背了义务教育法。这就使在家上学问题进入了一个政策博弈的阶段。

到底应如何看待在家上学这件事?

我认为,这其中牵涉到一个重要问题,即在家上学的合法性问题。我们可以在义务教育法中找到在家上学的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第12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这意味着义务教育的实施机构必定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作为家长有义务把自己的孩子送到这样一个教育机构,来完成这个义务教育。但该法第14条又作了一个特别规定,即“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这就是说法律对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开了个口子,这意味着只要能够切实保证适龄儿童以合理之学习过程接受符合规定的义务教育,并达到相应学业标准,则在家学习亦是可为的实践模式。为此在家上学应属于法律消极认可并应予保护的民事法益。

由于在家上学对中国教育的普及发展产生了持续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在未来一段时期会越来越大,所以我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关注,并采取积极措施

尊重不同社会群体的特殊教育需要慎用“禁止”的刚性调节手段。除确实有损受教育权利或明显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外,不轻言取缔,避免人为地形成对立矛盾

通过宣传引导,进行价值整合。既要尊重多样化的价值选择,又应形成一定的价值共识,让政策法律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同。但价值整合必须基于对多元价值的尊重,避免将价值取向上的分殊激化成价值冲突。在此过程中尤应加强官民之间的沟通理解。

加强立法研究,保障公民对教育的自主选择权。在家上学为例,可考虑借鉴国际经验,在条件成熟时认可“在家上学”。对选择在家上学者,应有明确的申报和认可程序,并由监护人签署“在家接受义务教育保证书”,并建立有效的监督、评价、退出的政府监管机制,防止在家上学放任自流,避免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损害。

积极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尽量满足人们不同的教育需求。呼吁建立多样化的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和更加灵活多样的学校教育机构,给学习者以更多的选择可能性,使不同的人都能得到充分发展。

当下,教育政策的选择正在面对一个新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每个生命个体由于其遗传基因、生命环境的不同而具有各自不同的人性内涵。所以,在追求教育机会平等的进程中,我们任何时候都不应忽视人性的多样性。然而,在当前强调教育机会平等的同时,一些学校存在着教育均质化的倾向,有可能导致学校在办学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逐步趋同。学校教育的均质化倾向意味着不同的个人将会面对同一种类型的学校制度,无论其个性特点、利益偏好多么不同,都必须通过改变自己的人性,去适应这一既成的制度。他们没有自主进行选择的机会,也没有独立作出决定的可能。均质化教育的筛选机制就是现代大工业生产的缩影,执行着统一的标准、经历着统一的流程、制造着统一的产品,人的个性在这种社会化的筛选进程中则被完全抹煞了,这样一种结果与人的差异性、多样性、丰富性特点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在面对人性的丰富性、多样性时,教育应给予每个人以一种自主选择的可能性。教育的这种可选择性是每一个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在教育方面做出某种个性化选择的自由,即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最适宜自己发展的教育类型、学校、课程甚至教师的自由,使教育真正切合每一个人的发展需要。为此教育应当通过多元化的、可以让学习者自主选择的办学形式,满足不同人对于教育的不同需求,实现一种以个人差异为前提的教育机会平等。(作者系首都师范大学首席专家,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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