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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还能问承租者要“租金”吗?

先回答标题问题:能。

本标题所讨论的租赁合同,单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笔者下面将以“理论到实际”的顺序,介绍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法律中对“租金“问题的处情况。

合同无效,理论上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处理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包含合同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具体到租赁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也即是讲,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主张“租金”,法律支持。合同无效时所称之“租金”,准确来说是指“房屋占有使用费”。

值得注意的是,除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虚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外,有两种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须单独注意,分别是: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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