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老师与15岁女学生谈恋爱,两人在交往中女生自愿与老师发生关系,事后代课老师却获刑两年。为什么女生已年满14周岁,并且出于自愿,老师也被判刑呢?
男子于某,曾在江苏某县的一个中学,担任初三班级的代课老师。
于某在代课期间,对班里的一位15周岁的女学生很有好感,就对这位女同学颇多照顾。
时间长了,这位女生对这位代课的于老师也有了感情,两人就这样感情逐步发展,直到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
起初,这段恋情似乎没有受到太多的阻碍,于某和这位女生也不时地在学校里相处亲密,而同学们也都默许了他们之间的关系。
于某在2021年3月1日之前,在女生的同意下,和该女生曾经3次发生关系。
在2021年3月1日之后,于某又与女学生发生过6次性关系。
于某和女生就这样以恋爱关系相处,开始并没有引起周围人的注意。
但是,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因为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我国的刑法修正案第11条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4周岁、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即使未成年女性同意发生与其性关系,也构成犯罪。
在2021年3月1日之后,该规定正式施行。
也就是说,于某和女生之前发生的3次不算犯罪,但是在2021年3月1日之后,于某和女生发生的6次关系,不论女生是否自愿,是否同意,于某都已经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于某和女生的这种关系被发现之后,公安机关对其提起公诉。
他的事件同时曝光在了媒体面前,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个案例的背后,也折射出了一些社会问题。
作为一名代课老师,于某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而不是利用自己的地位来满足自己的私欲。
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女学生并不具备自我辨别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特别是在面对负有教书育人使命的老师时,她会更容易选择信任和接受,感情也会更加脆弱。
曾经很多类似的事件,都是因为女生已经年满14周岁,不属于幼女,在女生自愿的前提下,无法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约束。
但是作为已经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未成年女性,这样的事件看似你情我愿,实际上是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伤害。
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社会不应该姑息,应该给予足够的打击和惩罚,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
于某觉得自己是真心喜欢这位女生,他脑海中不断出现女学生同意的画面,但同时他也明白,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性侵罪,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7月,于某在法庭上认罪认罚,他表示深感悔恨和愧疚,对女生和家长表示深深的歉意。
最终,法院依据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两年,并禁止他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师职业。
@阿澜闲语
这个案例不仅仅是一起个案,更是一面镜子。
教师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保护好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
同时,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也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特别是对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来说,更应该时刻保持清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只是,这里有一个特殊的问题,如果像上海女教师和16岁的男学生那样的情况,又该如何看呢?
点个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