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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2008年财政体制
市政府关于确定工业园区2008年财政体制的通知 索  引  号:FF200-B0400-2008-003 文件编号:海政发〔2008〕42号发布机构:市政府
公开日期: 2008-04-16 生成日期: 2008-04-16浏        览:1237
市工业园区,市各有关部门:
为支持海门工业园区(以下均简称为园区)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促使市与园区的财力分配进一步合理,经研究制定了园区2008年的财政体制,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财力基数的确定
将2007年财力基数,加上2007年工商税收(不含房地产、建筑业在海门市区开发项目所产生的除所得税外的所有地税)增量地方留成财力的40%,作为2008年财力基数(经核定为1919万元)。
二、收入范围的确定
园区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及所有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及个人缴纳的各项预算内净入库收入均属园区收入。另外,社会弱势群体扶持基金收入也统计进园区税收收入完成数中。
三、收入分成办法
(一)工商税收增量分成及减收赔补办法
1、工商税收当年完成数(房地产、建筑业在海门市区开发项目所产生的税收及社会弱势群体扶持基金收入另行计算)比上年完成数增长28%以内的部分,其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分成给园区(增值税收入按10%分成;所得税收入增量部分按16%分成;其他各项固定工商税收收入增量部分按40%分成);增长超28%以上的部分,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分成给园区(增值税收入增量部分按20%分成;所得税收入增量部分按32%分成;其他各项固定工商税收收入增量部分按80%分成)。如工商税收当年完成数比上年完成数出现减收,则按其分成比例从园区基数财力中予以抵扣。
2、注册地在园区的房地产、建筑业在海门市区开发项目所产生的所得税的地方留成财力归园区。
3、社会弱势群体扶持基金收入仍按原办法在预算外分成。
(二)其他财政收入分成办法
1、契税、耕地占用税:园区不参与财力分成。
2、教育费附加收入:按入库数分成50%。
3、计生行政性收费收入按自收缴库收入分成40%。
4、罚没收入等其他收入按地方留成部分100%分成。
(三)土地出让金分成办法
在园区区域内工业用地出让产生的净收益,全额归园区所有;商业用地出让产生的净收益,市财政与园区一九分成。
四、财政收入奖励办法
为鼓励园区做大财政收入总量,积极培育纳税大户,对园区领导实行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培育纳税大户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一)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以园区实现的工商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28%为基数,达到28%奖励3万元,往上每多增长2%增加奖励1万元。
(二)培育纳税大户奖励办法工业园区参照乡镇。
五、国地税征收经费负担办法
园区按当年全市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征收经费和超收奖励经费分别占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征收税收收入实际完成数的比例负担征收经费和超收奖励经费,并从其分成财力中予以扣除。
六、出口退税负担办法
出口退税超过2004年实绩部分,由园区负担6%。
七、综合基金结算办法
综合基金,比上年实绩增长部分全额分成;短收则全额赔补。
八、其他说明事项
1、体制执行期内发生的政策性增资及增人增资等增支因素由园区自行消化。
2、乡镇级转移支付补助仍按市政府海政发(2001)73号文件下达数的70%拨付给园区。
3、农业税取消后,对原新增农业税部分的专项补助,按市政府办(2004)1741号办文单执行。
4、凡由市及市以上出台的对园区所属企业及其个人的奖励政策的兑现,全部由园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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