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民国二十四年的一纸辩护状(草稿)。绵纸,比十六开稍大。全文曰:
为方XX等,诬民等秘密造枪一案,据实辩诉,仰乞鉴核实。
民国二十四年八九月间,民庄来有铁匠二人,按(安)炉打造农具。该铁匠打造农器之暇,私自造小手枪一支,希图兜售。庄众闻查(察)之后,即报告庄长,由前任庄长方贞谟将该铁匠驱逐,并将即造成之小手枪收来存留,并非民等使其制造,有庄长方贞谟及庄长存留之手枪可证。方□□等,因私自低价售卖民等祖林柏树,在钧府涉讼,与民结嫌,希图诬陷,乃谓民等秘密造枪,属非是实。
为此,据实并诉,仰乞鉴核实为德。便□呈泰安县政府。
小农经济社会条件下的乡村,族群集聚,邻里之间的龌龊纠结,一般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仰仗公理,由族长或士绅出面调停解决。这成为封建社会维稳的重要途径。见官三分灾,“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是老百姓千百年来恪守的信条。然而,刁民(甚至宗族之间)的诬告总是难免的,这纸辩护状就是这样形成的。辩护词尚属了了,难得的是那一纸行文流利的小草,当是讼师的手笔。
民国年间,官府的绥靖政策相当于一纸空文,市面上并不安宁。但民众私藏枪支,罪同窝匪,官府明令禁止。这个诬告很能抓要害,有“打七寸”的眼光。当时韩复榘主鲁,泰安县长周百鍠乃冯玉祥西北军旧部,尚属循吏。诬告与反诬告的这场官司,结果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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