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契约相隔一年时间(1911——1912)。同一立契约人连续将宅基房产押给他人,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款项使用。并定有期限,期满回赎。
其一文曰:
立进契人方存正,因无钱使用,今将宅基地一位,上带堂屋草房两间,上不漏,下不塔(塌),其宅四至不开,托中人姜培林说和,情愿押于姜佩湖名下,二年为满。言明价钱,京钱二十千文。钱到回赎。其钱同中交足不欠,恐后无凭,立押契存证。每年钱粮二伯(百)文。押于二年为满,钱到回赎。
宣统三年腊月十五日 立
其二文曰:
立进契人方X正,因无钱使用,今将宅基地一所,其宅四至不开,今托中人姜培林说和,情进于姜佩湖名下,住宅言明进价(钱)十吊文。其钱同中交足。恐口无评(凭),立进契为证。代三年为满。
中华民国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立
进契,契约之一种。押契为何称之为进契呢?大约为立契人对对方的谦卑说辞。进,进奉、进献之意。
京钱,即清末民初流通的货币。约略为制钱一文当京钱二文,以制钱500文作京钱一千(或串、吊)或500元。《近代粮食价格演变》称:(上海一带)民国元年(1912年),米价稳定在上年的水平上。民国2年粮食丰收,以后6年,米价每石徘徊在6.42—7.40元之间。
在古代,民间贷款是一种很普遍的金融活动。常见的贷款形式是以土地或房产作为抵押品的贷款。当一个人需要借贷时,他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或房产抵押给贷款方,以换取贷款。贷款(或抵押)期满,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抵充贷款,作为偿还债务的手段。
担保制度,也是古代民间贷款中的重要环节。借款人除提供担保物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外,还要找有影响力的人物作为担保人。担保人一手托两家,以有助于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进契中的中人即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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