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对赌,顾名思义,赌是重点。一般是在股权投资时,要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进行估值,现在市面上通常都按市盈率来估,这时问题就来了,如果利润不达预期,那按照预计的利润算出来的估值就会大打折扣。所以投资方为了规避风险,就会在投资协议中增加对赌条款,约定某某年度的利润数要达到多少,如果没达到目标,需要项目公司或者原股东方进行补偿。那对于这个补偿该如何界定,投资方在收到补偿是否需要缴税呢?
这个目前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上也流行很多理论,有界定补偿属于捐赠的,有认为属于违约金的,有认为属于一种看跌期权,有认为是属于合同的变更,是原合同价款的调整。
海南税务针对对赌协议出过一份函件,认为对赌补偿是属于原合同价款的调整,投资方收到补偿需要冲减原股权投资的成本。这里也认同这种说法。
补偿形式分两种:
第一种 拿钱补偿投资方:
补偿金如果是项目公司(被投资公司)支付,则项目公司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但如果是原股东方支付呢?这个就属于典型的子债父还。
这里又区分两种情况,如果原股东很大方,说不需要项目公司偿还,那原股东就增加对于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公司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同步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如果需要偿还,则原股东和项目公司互相挂账,项目公司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投资方不要钱补偿,要调整股权比例,那又怎么处理呢?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
情况1:
被投资企业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部分定向向投资方转增资本,从而增加投资方的股权占比,这种行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情况2:
由原股东无偿转让被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给投资方,这里发生了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呢?这里还是回到对于补偿的认定上,如果还是认定为是原合同条款的变更,那这个就属于对原投资合同的延续,是对投资持股比例的调整,所以这里原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可能有人会说,这个0元转让股权会不会被税局调整股权转让价格呢?这里我认为是没问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个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而且也没有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是不需要调整股权转让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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