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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更第113篇
继续前文的分析。
下面继续探讨赠与合同和保理合同的涉税问题。
一、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涉及赠与人和受赠人。
大家都知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那很明显赠与人赠送财产的时候需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视同销售的征税问题。
可能大家比较容易忽视的是受赠人的税务问题。
在所得税方面,受赠人如果是个人,则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如果是企业,则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正所谓没有免费的午餐,白得也得缴税。
二、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分为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
可见分类的关键点是有无追索权。
有追索权保理,保理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无追索权保理,剩余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保理合同从本质上看是一种融资服务合同,本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加入了保理人,债权人发生了变更。
这里的关键点是增值税的征收,
有追索权保理实质上是提供了融资服务,按照6%贷款业务缴纳。
但是无追索权保理属于应收债权的转让,此类业务可能存在争议,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需要差额纳税。
但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主要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按照上面的定义应收债权不属于上面列举的金融商品,因此,应收债权转让应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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