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严禁“同姓为婚”?
莫神星
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我国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出自:东周·春秋·史学家左丘明《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国语·晋语》曰:“同姓不婚,惧不殖生”;“异姓则世德,异德则世类……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指同族。蕃(fán凡):繁衍。这两句大意是:男女同族结成夫妻,生育的后代就不能繁衍。近亲结婚容易生出畸形的孩子,或身体残缺,或弱智痴愚,以致后代不能繁盛。早在几千年前,我们的先人已知道了这一科学道理。为了达到优生的目的,今天税们的《婚姻法》已规定近亲不能结婚。这两句可用于阐明近亲婚配的危害。
唐代对同姓为婚,处以两年徒刑。
明清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
在民国31年刊刻的《宋氏宗谱》上,该家谱刊印的一条“严禁同姓为婚”的禁令。禁令全文:“严禁同姓为婚!礼不娶同姓,圣经明著。国法森严,倘后有犯此者,拘祠,依律令离,仍加惩罚,以正家教,以端风化。”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比如瑞士民法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进行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子孙健康与家族昌盛。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则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
因此,国人应当自觉遵守同姓同宗不婚的“潜规则”,这是优生优育的要求,也是为了后世子孙繁衍昌盛。
虽然法律没有禁止同姓结婚,但作为同姓聚居,血缘较近的同姓族人,应当提倡同姓勿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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