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公安部取消了破案的规定,意味着“破案”失去了侦查程序意义。但是作为公安工作的一个传统概念,“破案”仍然存在于刑事侦查思维中,如今的刑事侦查卷中《发破案经过》大量的存在,也表明了破案的价值和作用。将破案的规定取消,主要为了更好地适应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新形势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执法新要求。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刑事案件破案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8〕1号)规定,公安机关破案的标准是:
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2、主要犯罪事实已经基本查清,基本证据已经获取;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
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才能称为“破案”。
其中,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是指:一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二人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三人以上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犯罪集团作案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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