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给大法官留言”栏目是一个网民可以与大法官直接“对话”的新平台,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网与中国法院网同步上线开通。31位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将在线与网民互动交流,亲自回复、督办网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以减少周转环节,使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尽快得到解决。开通“给大法官留言”栏目,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周强院长关于利用新媒体广泛听取民意要求采取的又一举措。今天学术之路微信公众号为你整理了网友咨询辽宁高院院长缪蒂生大法官的咨询,聚焦非法经营罪这一问题!
尊敬的缪蒂生大法官:
您好!向您请教两个问题。
一、有营业执照和常规种子经营许可证,但无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杂交玉米种子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经营中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影响,没有给任何人造成经济损失。)
二、《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列举的四项条款,第一款和第四款是否适用于经营杂交玉米种子?
我向许多律师咨询过,从1999年《刑法修正案》至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系列司法解释,没有任何一部生效法律文件将“非法经营杂交(玉米)种子列入非法经营罪”。请大法官和最高法院予以解释。
谢谢!期待您的回复。
辽宁高院院长缪蒂生回复:
学术之路也在官网上查到如下同类型的一则咨询
尊敬的法官您好!
我父亲吴洪恩因在农村经营一家加油站于8月30号被派出所带走,9月1号下的拘捕令,现在已经按照非法经营罪提交检察院,我也在网上查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款,首先是关于非法经营罪是否成立的问题,因为我们家原来的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但是由于换证的时候被相关部门收走之后没有及时换证就相当于隔审而导致的证件失效,但是我找到的相关法律条文有规定说是这样的证件属于营业执照前置审批证件,如果这个到期的话是不能算作无证经营成品油的,不算无证经营那是不是就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呢?【其给出一个链接指向如下内容:个体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但营业执照仍在有效期内的,如何处理?工商机关能否吊销其营业执照? 答:可以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证件未通过年审及超过有效期如何查处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6]104号)。也就是说,如果是卫生部门通知工商机关个体户的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的,工商机关应当依《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如果是工商机关自己通过检查等其他方式发现个体户的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的,应当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有关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进行查处——《食品卫生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应当吊销营业执照。】这个是有明确说明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均为成品油经营登记的前置许可证件,其有效期届满或未通过许可审批机关的年审,企业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的,不属于《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情形,不宜按该条规定进行查处,应当按照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意见进行查处。这个也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证件未通过年审及超过有效期如何查处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6]104号文件中明确说明的。我不知道像我父亲这个案件是否能适用这个条文,请大法官予以关注并回复,拜托了!
答复:你好!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能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案件起诉到法院,法官将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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