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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律师:提供抵押担保存在什么风险?

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债权人为保障债权能够实现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此时债权人是否觉得万事大吉了呢?担保人是否觉得自己只不过签了个字,拍着胸脯提供了一句保证,而不会承担任何风险或责任呢?我们将就此展开探讨。

抵押担保

债权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一:抵押担保合同无效,抵押权无法实现。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很多,主合同无效会导致从合同即抵押合同无效,此外还有恶意串通、虚假意思表示等也会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第二: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未生效,抵押权不能行使。抵押登记是指法定机关对抵押物抵押情况予以确认,进行登记公示,从而发生法定效力。动产抵押生效无需办理抵押登记,但只有办理的抵押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即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设立抵押则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只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才能享有抵押权。不动产抵押中,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或抵押条款的效力,债权人不能就抵押物权主张权利,但可以追究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抵押担保风险

担保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其风险主要为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义务,担保人就要以自己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为限承担担保责任,清偿债务,但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借贷担保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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