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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期/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八种情况
今天整理了一下可以递延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八种情况,帮助大家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名称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优惠内容自2015年4月1日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 41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备案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
名称个人技术成果投资
优惠内容自2016年9月1日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选择适用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101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备案表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年度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三、非上市公司
名称非上市公司
优惠内容自2016年9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备案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四、上市公司
名称上市公司
优惠内容自2016年9月1日起,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备案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五、高新技术企业
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一条
备案表《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
六、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名称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该政策仅适用于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对于其他企业,目前仅对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规定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
备案表《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七、企业和事业单位
名称 企业和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取得年金时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备案表年金方案
八、个人奖励
名称 个人奖励
优惠内容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分红时: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征税;转让时: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征税,其财产原值为零。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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