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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哥答疑18】《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排序有何讲究吗?| 257

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章规定了谈话函询,谈话排在函询之前,是否有所讲究?第四章“谈话函询”排在第五章 “初步核实”之前,又有什么讲究?

飞哥答疑:《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立法的成熟性表现在多个方面,不仅立法语言高度简洁,务实、管用,而且以匠人精神追求立法语言排列顺序的科学性。

笔者在讲课中多次提请读者注意立法语言的排列顺序。如宪法在规定公民权利义务时将公民的权利排在义务前面,而党章在规定党员权利义务时将党员的权力排在义务后面,这不是简单的排列组合,逻辑顺序的排列折射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前者折射出宪法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为第一要务——简称权利本位,后者折射出党章以要求党员履行基本义务为第一要务——简称义务本位。再比如,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规定六大纪律时,其排列顺序就是按照违纪性质的从重到轻进行排列,政治纪律排在首位、生活纪律排在末尾即是如此,相应地群众纪律排在第四、工作纪律排第五, 这表明在立法者看来,群众纪律比工作纪律更为重要。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匠人精神追求立法语言排列顺序的科学性。比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三条规定了监督执纪应当遵循的四个原则,这四个原则的排列顺序也是大有讲究,在立法者看来,排在第一位的,应当是最重要的,故纪检机关、纪检干部应当牢记监督执纪的第一个原则!不仅如此,四个意识的排列顺序也有其内在逻辑:政治意识排在第一位,其次是大局意识,再次是核心意识,最后是看齐意识。向谁看齐?答案是向党中央看齐、向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看齐。

较《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一章总这个、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第三章立案、第四章调查、第五章移送审理、第六章对办案人员的要求、第七章附则”立法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在第三章线索处置、第五章初步核实之间重点插入一章“谈话函询”,其用意有二:一是本着对党忠诚的原则,给党员解释澄清、自我救赎的机会,由被反映人讲清自己的问题。二是有助于减少监督执纪的经济成本,较初步核实故优先适用谈话函询。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由此可见,只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才初步核实;而之前的通常做法是: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多数情况是初步核实。

立法者将谈话函询规定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章,且将谈话置于函询之前,是否有讲究?“谈话”是纪检机关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跟被反映人谈话,让被反映人讲清自己的问题。“函询”是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纪检机关给被反映人发函,请被反映人对被反映的问题给出书面解释。如前所述,谈话函询共同点都是党组织给被反映人以解释澄清、自我救赎的机会,所不同的是:谈话是被反映人与纪检机关面对面进行,而函询则是被反映人与纪检机关书面进行,在谈话的场合,纪检机关可以直接观察被反映人的说话语气、神态表情、语速等,而函询则不具有此功能,相比之下,立法者将谈话置于函询之前,内在要求立法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适用谈话。

以上是笔者对此问题的初步分析,不一定正确,欢迎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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