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对于这类资产,纪检监察机关不能简单地将其混同于一般的违纪资金,一收了之。实践中,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单位自清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应如数转入单位财务帐内。对于利用“小金库”中的公共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获取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2)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中清查出的单位“小金库”资金,应责令该单位予以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相关资金,由有权机关按规定对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于利用“小金库”中的公共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获取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3)根据“小金库”资金(资产)的使用情况,应区分情况做出处理。如: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和非法占有的,属贪污行为;挥霍浪费的,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违规发放福利、补贴的,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均应予以收缴上交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