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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由监察委调查?还是由检察院侦查?

本文基础资料来源自监察法释义、国家监委管辖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开始正文


国家监委管辖规定列举了监察委员会管辖的88个职务犯罪罪名,需要注意的是,至少13个罪名没有纳入进去,具体包括

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

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刑法第248条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罪;

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400条规定的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刑法第401条规定的循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比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发现,以上没有出现在监察委员会管辖罪名中的这13个罪名的犯罪主体大部分都涉及到司法工作人员,比如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就是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248条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罪犯罪主体是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教养管理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职责管辖范围);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都是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案件、民事或行政审判,或者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渎职、枉法行为的规定;刑法第400条规定的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401条规定的循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犯罪主体也是司法工作人员。


根据之前的相关信息:此次最新的刑诉法修改草案保留了检察院的部分侦查权: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而且,此次刑诉法修正草案还重新定义了“侦查”的含义,指公安机关、检察院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那么,以上的没有被纳入到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至少13个涉及到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罪名,是由监察委调查?还是由检察院侦查?


首先,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之一。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调查,但是基于工作的便利性和实效性,也可以考虑部分职务犯罪的调查由有关机关负责。


在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以上涉及到司法工作人员的至少13项职务犯罪罪名没有写明到监察委员会的管辖罪名中,但毫无疑问,监察委是有管辖权的。而检察院要行使其保留的自行侦查权,要具备几个条件:一是在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的;二是由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三是“可以”由检察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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