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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仍在对方安排下在深圳开办了6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手机卡号的套卡并提供给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非法获利65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被告人李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主办法官袁建军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因此,广大公民尽量不要把银行卡或者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网络账户出借给朋友,更要严令禁止出借给陌生人甚至犯罪分子。自工信部、公安部等多部委联合开展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清理行动以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关联案件,也成为了守法公民的一道红线。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俨然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高发关联案件,希望广大公民特别是年轻人,请勿贪图小利将银行卡、对公账户、手机卡、支付宝、微信等物品或即时通讯工具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如果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违法所得,您将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得不偿失、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今年6月在某网络平台上结识了一名网友,对方承诺只需要借用银行卡就可以日赚千元,抵不住利益诱惑的粟某,多次按照对方的要求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其转账,共计非法获利36000元。目前,犯罪嫌疑人粟某已被迁西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把自己的银行卡 出借给别人使用,帮助对方完成转账操作就可以拿到一笔提成,这样看似简单的“赚钱”方式,殊不知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注 意!赚几个“小钱”,又不直接实施诈骗行为,咋就构成犯罪了呢?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犯罪,大都借助银行卡实现转账套现。为了蝇头小利

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被不法分子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帮助实施信息网络诈骗,也是犯罪!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是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手机卡被骗子购买后实施诈骗。

据了解,颜某今年22岁,无业,长期游手好闲,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遇见久未谋面的朋友小刘(化名),小刘邀请颜某一同前往电竞酒店玩几天。

就在这几天里,颜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借与小刘使用。后经公安机关调查,颜某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转移网络诈骗所得金额,短短数天内,颜某银行账户的钱款流水金额就有22 万余元

为蝇头小利,出租、买卖电话卡、银行卡、微信号、支付宝账户、QQ号等,

实际上就是把自己的“身份”卖给他人如果被犯罪分子用来干违法犯罪的勾当,那你就是帮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类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因而不会触犯法律。然而,这种狡辩无法为其“ 助纣为虐” 的行为脱罪。

即使一些单位和人员开办贩卖“ 两卡” 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仍逃不过法律惩处。

银行卡方面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

✦ 信用惩戒,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记入个人征信,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 限制业务,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即在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 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在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 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人员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还会加大审核力度。

在电话卡方面: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三大通信运营商实施只保留张电话卡、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的惩戒措施。

严厉打击整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永新公安将始终保持对非法收购、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等违法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全力铲除违法犯罪滋生土壤。

提醒大家

请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千万不要贪图蝇头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还要记得关注永新公安反诈预警提示消息,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哦!!!

▍信息来源:永新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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