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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1982年06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电话:※※※。
被告:※※※,,男,汉族,1965年0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39913.70元。
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1500元)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30日12时53分许,在省道※※※线54公里+150米处路口路段,被告※※※驾驶桂※※※号小型方向盘拖拉机与原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重认字[2014]第0012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坐原告摩托车的※※※无事故责任。原被告双方都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原告受伤后,从2014年12月30日14时00分至2015年1月1日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转院到※※※人民医院住院25天至2015年01月26日出院。共住院28天。医院诊断为:1、右胫骨上段、平台粉碎性开放性骨折, 2、右腓骨近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右膝前叉韧带断裂、半月板撕脱,4、右漆关节脱位,5、右股四头肌肌腱部分断裂;6、中度失血性贫血,7、髌韧带断裂。※※※人民医院出院医嘱:①继续全休6个月,加强营养;②3个月后复查CT,由医院指导时行走,③不适随访。经※※※司法鉴定中心2015年7月29日做出如下伤残鉴定:※※※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右下肢功能丧失25.2%构成Ⅸ(九)级伤残,2015年8月3日作出鉴定意见:属Ⅸ级伤残。
根据《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为其所有的驾驶的小型方向盘拖拉机购买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被告没有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导致原告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因此,被告※※※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找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但被予以拒绝。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12月7日
赔偿计算项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第八条、2015年桂公通[2015]211号《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
一,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部分。(强制险限额为10000元,)
(1),医药费:119.47+290.8+7477.07+27272.31+881.8+115.0+190+2.5=36348.9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8天=2800元;
(3),营养费:50元/天×28天=1400元
(4)、后续治疗费(疾病证明中):8000元
以上三项合计:36348.95+2800+1400+8000=48548.95元
二,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部分。(强制险限额为110000元。)
(1),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15年标准7565元/年×20年×20%=30260元;
(2),护理费:27071元/年÷365天×28天2076.68元
(3),交通费:55+60=115元
(4),误工费:27071元/年÷365天×208天=15426.77元
(5)、被抚养人生活费(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6675元/年×20年×20%×2人=5340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上五部分合计:30260+2076.68+115+15426.77+53400+10000=111278.45元
对原告的上列损失由被告在交强险内先予赔偿120000元(医疗费损失10000元+伤残费用110000元),超出交强险的不足部分(48548.95元-10000元)+(111278.45-110000)=39827.40由被告按50%的比例承担19913.70元。
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19913.70元=139913.70元。
证 据 目 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据证实的事实
页数
页码
1
户口本复印件
原告的主体适格
2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被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3
3
入、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
原告伤情诊断为:1、右胫骨上段、平台粉碎性开放性骨折, 2、右腓骨近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右膝前叉韧带断裂、半月板撕脱,4、右漆关节脱位,5、右股四头肌肌腱部分断裂;6、中度失血性贫血,7、髌韧带断裂。共住院28天,医嘱出院后继续全休6个月,加强营养。后续治疗费8000元。
11
4
患者汇总单、门诊及住院收费收据
原告在医院门诊和住院期间花费医院费计36348.95元。
15
5
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收费凭据
2015年7月29日做出如下伤残鉴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右下肢功能丧失25.2%构成Ⅸ(九)级伤残,2015年8月3日作出鉴定意见:属Ⅸ级伤残。
13
6
交通费用凭据
原告治疗期间所支付的交通费用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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