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要求警方进行伤情鉴定。
拿着自己的病例,到处理案件的派出所要求公安局进行法医鉴定。
如果对方也有伤,须等对方鉴定结论后才能处理。如果对方鉴定结论后还不做处理,你们可以向检察院投诉,要求办案单位说明理由。
伤情鉴定是用来确定对方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不是民事赔偿的依据。构成轻伤对方需承担刑事责任。就民事赔偿无法达成调解的,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要求相应赔偿。如果法医已经鉴定完毕,除非伤势发生其他严重情况,一般就以本次鉴定作为依据。既然构成轻伤,对方已经涉嫌了故意伤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当然同时,你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方不承担,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伤情鉴定结论确定对方的刑事责任,构成轻伤以上时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依据相关凭证计算。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费用,经司法鉴定确定为伤残的还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
对方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派出所压案不查你可以到公安分局举报,要求刑侦支队立案。现在就可以要求立案,至于伤残鉴定待伤愈后做,可以定残疾。你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同时民事赔偿也不会少。可以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同时赔偿实际损失,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鉴定伤残等级才能确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治愈出院就可以做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同时要给人家赔钱。
看伤情鉴定结论,只要是轻伤以上就是处犯刑法,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你可以到检察院去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检查院要求立案通知书3日就会给以答复,还可以到法院报案。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社会地位争正义,实现和谐社会建设,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应当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但通常由公安机关立案按照公诉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请求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民可以自诉方式,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被打伤,鉴定为轻伤,公安局立案后拖很久都不解决,后撤案也未及时告知当事人,故提起民事诉讼,一审被判诉讼时效已过,但刑事诉讼未过时间,能再提起刑事自诉吗?
公安机关凭什么撤案,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就是违法。去上级公安机关投诉,要求立案。
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已获立案的情况下不应算作已过时效,可以撤案通知书为依据。若公安机关时机尚未立案,可要求公安机关给与不立案决定书,也可为证。也可以撤案后就应该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吴某带领魏某一伙人与段某一人打架,胡某在劝架过程中被魏某踢中裆部,由于当时感觉疼痛轻微,在派出所的笔录中没有记录。第二天,胡某阴囊充血肿大,随即找到吴某,吴某愿意出付医疗费用。在小私人医院诊治经过二十多天后,胡某阴囊肿大症状消失,可睾丸仍充血,血块没有完全吸收。而且在此过程中魏某一直没有露面,没有任何赔偿。由于担心有后遗症,胡某去原处理该问题的派出所,要求补充进行笔录和伤情鉴定(肯定能判轻伤,根据轻伤标准三十七条),可派出所一味规劝私了,请问如何办? 派出所不作为找谁处理,对这个事法律有效时间多长?谢谢
派出所的做法明显不对,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逐级反映,应当给予解决的.若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害者还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如果不给立案,你还可以向当地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立案的,公安机关必须立案.
派出所的做法是明显的违法办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在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依该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的规定,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原则上是一次,必要是可增加一次。你可到公安主管的局长和纪检部门反映情况。
申请伤情鉴定:
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的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轻伤害鉴定下来后,派出所拖延不给立案处理该怎么办?提供了鉴定结果后,应书面要求派出所立案处理,如不立案,可向公安部门如公安局监察科等相关部门反映,向检察院反映。
一起轻伤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了,能否自诉?
已经公安立案了,不能自诉。还是按照公诉好。既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建议走公诉程序。
公安立案最好,先等公安办理,如果移送检察院公诉了,再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可,如果最后不移送了,再提出刑事自诉。另外一方面,受害人这方先收集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如医嘱、鉴定意见、损失凭据、证明等。必要时请律师代理。
如果伤达到轻伤(以上),你们可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轻微伤则可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派出所调解不了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及时报警,并申请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我父亲被人打成轻伤(法医鉴定结果),被打第二天就已向派出所报案,现在鉴定结果为轻伤后,向派出所询问接下来该怎么办,得到回应说这属于自诉案件,现在不是他们管辖范围内的,让我们自己去法院起诉解决,这种说法对吗?我们应该怎么办?
案情:王某与李某不和,李某一直想找机会教训王某。一日,李某见王某在回家的路上独自行走,遂紧随其后,趁王某不备之机,用手中所持扁担致王某轻伤。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对打伤王某一事供认不讳。
分歧意见:对李某伤害王某一案应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199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门规定”)第四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李某涉嫌故意伤害(轻伤),且李某对此供认不讳,并有相关证据佐证,显系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理应立案侦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1998年5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即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应依法向法院移送案件,并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不应对此立案侦查。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三类自诉案件,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诉转自诉案件。除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外,其他两类自诉案件中,既存在自诉权,也存在公诉权,公诉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法院告诉的,国家追诉机关不能追诉。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使被害人不告诉,追诉机关也可以追究。
本案中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王某,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王某享有自诉权。既然是一种权利,王某当然可以不向法院提起自诉,而选择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通过公诉程序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能以该案系自诉案件为由不予立案侦查,怠于行使国家追诉权。
笔者认为,“六部门规定”第四条对此的认识是正确的,对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公诉机关可依法提起公诉。
同时,从法律依据上来说,“六部门规定”为公安部参与的联合司法解释,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公安部单独作出的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前者应高于后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既然本案被害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就应当对此立案侦查。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