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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吗?什么情况下可以分配给农民?
摘自今日头条

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吗?什么情况下可以分配给农民?


问:我们村的土地大部分已被征为国有,但是多年来政府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村委会却一直不给农户分配,村主任说这部分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能分配。村主任的说法对吗?如允许分配,应该怎么分?

答: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应当支付的补偿主要有五大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所占比例较高,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该补偿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非不允许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的规定。事实上,在许多地方,土地补偿费一直是允许分配的。不过,因无明确的分配办法,该项补偿被一些“村官”侵吞、挪用的并不少见,分配不公、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名损害少数人利益的情况也经常发生。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此后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许多省级人民政府纷纷出台相应的规定和办法,其基本的分配原则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被征土地的承包农户,应分得土地补偿款的大头。例如,《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政府令182号)第12条规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第13条规定:“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

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一些省级人民政府也出台过类似规定,①基本原则就是,土地被征收时已被农户承包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分配给该承包农户,未被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则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内平均分配,可分配比例也是不低于80%,其余部分才留归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虽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可

以在农户中进行分配。即便在目前尚未出台具体分配办法的省份,按照国务院的规

定精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要按照法定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其也是可以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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