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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变化: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也不能再随便用

个人信息遭滥用,已经成为网络时代的顽疾,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权进行一元化保护的立场。而今,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大大升级。海淀法院法官助理秦鹏博介绍,即便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他人也不能再随便使用。

举例说,一些单位会编制内部警示教材,内容大多选取职工所犯真实案例。此前,法院受理过类似纠纷:小刘因在职期间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获刑,其案例被编入企业培训教材。小刘刑满释放之后,认为公司公开其隐私的行为给本人及家庭带来巨大伤害,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经一审、二审均认为,刑事犯罪属于公权力调整范围,内容中虽涉及小刘个人信息,但整体案件不属于其私人领域,因此小刘犯罪及接受处罚的事实不属于隐私范畴,不受相关法律保护,故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此判例出现在民法典出台之前,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认为刑事犯罪信息与公益相关,不属于劳动者隐私。而民法典出台之后,在“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一章中,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含义进行了区分,明确了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强调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将隐私与个人信息相区别,设定不同的保护强度。因此,可能出现以前不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的纠纷,现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落入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

   而且,民法典还列举了处理个人信息的三种免责条款:

01同意

02已经合法公开,但明确拒绝或者侵害重大利益的除外

0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合法权益

如上述案例中,虽然刑事判决系合法公开,但如果小刘明确表示拒绝公司使用,并要求公司停止使用行为或删除足以识别小刘身份的特定信息,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坚持继续使用,公司便因违反民法免责事由的第二项规定,需要承担侵犯小刘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因此,提醒,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中披露的个人健康信息及行踪信息等,虽然都属于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但如果本人拒绝,他人今后无权再随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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