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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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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0/08/31 13:18:14

很多同学在备考的过程中,不能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范含义究竟是什么?

那么今天通过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来帮助大家理解什么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解释(一)》

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现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

首先,大家要理解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什么时候发生效力呢?是自交付之时。

其次,大家要明白“对抗”的含义,对抗就是指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谁优先于谁的问题。

再次,需要理解“善意第三人”的含义,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变动状态的对该特殊动产享有物权之人。

最后,大家要知道,善意第三人不包括转让人的普通债权人。

例:张三将其宝马750汽车以市价出卖给李四,李四向张三支付了全部价款150万元,张三向李四交付了该车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现因张三欠王五100万元到期未还,王五起诉张三获得胜诉生效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李四占有的宝马750。

(1)虽然张三没有给李四办理该车的过户登记的手续,但李四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并完成了交付,因此李四已经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

(2)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6条的规定,李四对于该车的所有权可以对抗王五的查封,即王五不是《民法典》第225规定的善意第三人。

来源:上海历圣教育、学研网(公号:上海在职研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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