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对2012年1月1日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据介绍,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由街道劳动保障所认定,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府部门将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需要提醒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社保费,补贴将停止。
读者杨先生:我是一名刚参加
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以选择,那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如何计发?
省劳动保障厅政策法规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确定若干档次,灵活就业人员可从中选择一个档次作为本年度的缴费基数。
(1)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即180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其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2)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养老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的,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3)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即180个月),且本人不愿继续缴费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
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张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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