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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死刑就能治得了人贩子吗?

导语:这两天朋友圈被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的帖子刷屏了,新一轮的“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以新的形式死灰复燃,结果自然是支持者占多数,但如果冷静理性地分析这个问题,就会发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对人贩子判处死刑并没有法律障碍

  早在今年3月份,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就曾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当时这一观点也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 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

 人贩子丧失人性底线,拐卖别人家的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对于这种泯灭人性的犯罪行为,确实有必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判处死刑并不为 过。而且,对人贩子判处死刑,提高了人贩子拐卖儿童的违法犯罪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人贩子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这也是7成网友支持对人贩子喊“杀” 的民意基础所在。但是,不管是从立法角度说,还是从司法实践层面讲,对人贩子喊“杀”的主张其实是个伪命题。

  按照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起步量刑是五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换言之,在法律上,对人贩子判处 死刑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只要是罪大恶极就可以被判处死刑,这与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的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的呼吁相符。除非说不考虑量刑相 符原则,对人贩子“一刀切”的判处死刑,这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也并非没有人贩子被判处死刑,罪行严重的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已有司法判例。比如在2010年,全国最大的贩婴案主犯喻立香,就被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死刑。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公安部曾先后在全国开展了多次打拐专项行动。在我国,只要是“专项行动”,往往意味着从重、从严、 从快处罚。据统计,从2008年到2009年年末,人民法院判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叫“重刑”)均在60%以 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个百分点以上。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 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

但“一律死刑”恐怕只会适得其反

    如果把拐卖妇女儿童罪死刑的适用面扩大,必然造成惩罚结果梯度性失衡,若拐1人和拐3人以上、有无涉及暴力犯罪,都是同一个惩罚结果,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 原则。因此,既然法律条款中已经明确规定,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那么,是否适应死刑,理当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 是否符合死刑判决的条件。对此《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已经做出了详尽规定。

  而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超过18000件,但是被侦破的案件不足4000起,破案率 不足22%。这一数据,低于国内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严刑峻法的威慑,要建立在相对较高的破案率基础上,如果80%的案件无法侦破,只会增加 惯犯的侥幸心理。

  若在这种背景下降低死刑门槛,很可能会带来大家都不愿意看见的结果。几乎所有的涉拐案件,其背后的犯罪动机都是牟利。如果拐1人是死, 拐100人也是死,既然已经走上了必死之路,且有逃避抓捕的可能,人贩子在利益驱使下,往往会更倾向于“干一票大的”。另外,对于人贩子而言,最理想的结 果是“钱货两清”,最不理想的结果是,在犯罪过程中被发现。如果一旦涉案就可能面临死刑,在面对暴露危机时,其铤而走险杀掉被拐者的概率一定会增大。这就 是为什么贩毒者,往往要装备武装、暴力抗法的原因。

没有买卖,才没有拐卖

  实际上贩卖儿童现象难以根绝,主要原因并不是对人贩子的判决和惩处力度太轻,也不是被判死刑的人贩子太少,根本原因在于买方市场的巨大。但由于刑法对买孩 子的行为网开一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 刑事责任。”),这等于是在纵容买儿童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很多被解救的被拐儿童,由于找不到亲生父母,在被解救之后还送还给购买儿童的养父母。这等于宣 告买小孩无罪,反过来纵容和助长了购买儿童的歪风邪气。

 另一方面,从贩卖儿童的新情况来看,采取偷盗、强抢、诱骗方式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 被“人贩子”收买、贩卖。但考虑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子女行为背后的家庭困难因素,对这类父母的处罚往往也比较轻,达不到震慑作用。

  要杜绝贩卖儿童现象,斩断贩卖儿童市场,不能指望只是对人贩子喊“杀”,还必须对购买儿童的买方和贩卖亲生子女的亲生父母的卖方予以严惩,而不是考虑到情 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其次,降低收养门槛,方便民众合法收养、领养孩子,不必采取买小孩的违法方式。再者,国家加大对困难家庭的子女抚养救助,让困难家庭 养得起孩子。只有这样,才能让人贩子、亲生父母不敢卖孩子,养父母不敢买孩子,亲生父母不必卖孩子。

打拐需要全民参与,但不是全民喊杀

  之所以很多人呼吁“拐卖儿童应该一律判死”,是认为重刑的威慑力能减少相关犯罪。这种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未免太失理性。要知道,即使是涉嫌故意杀人罪,也不是全都要判死的。

 在2008年由德国马普研究所完成的一项关于中国人死刑态度的调查中,有57.8%的人赞成死刑,14.0%的人反对死刑,还有28.2%的受访 者表示不确定。被认为最应该判处死刑的罪行包括谋杀、故意伤害致死、贩毒和性侵幼女。有将近80%的人赞同“以命抵命”这一说法,报复罪犯成为了中国人观 念中死刑的主要目的。但是当受访者了解了具体的案件情节后再选择是否应该使用死刑时显得普遍比较慎重,此时选择应该使用死刑的人大大减少,即使面对的是桩 谋杀案。由此看来,对死刑的支持在中国更像是一种朴素正义情绪的表达,其象征意义更多。

  具体到打拐这件事上,除了通过转发表达自己的态度,更需要发动实实在在的全民参与,这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1996年在阿灵顿市,9岁的小女孩安伯失 踪4天后被发现惨遭割喉杀害。当地居民要求当地广播电台比照天气预报,以同样的频率和力度不间断播出失踪儿童的新闻。随后,以安伯命名的“安伯警报”作为 失踪儿童警报系统之一正式建立,至今广泛用于美国50个州,覆盖全球18个国家。

  安伯警报利用美国紧急警报系统,透过商业广播电台、卫星电台、电视台及有线电视,甚至电子邮件、电子路牌、无线装置、短信等途径发布报警信息。近年来也与 谷歌、脸谱网络公司,还有手机运营商达成合作,能将消息推送到失踪儿童所在区域的97%居民的手机里。系统所发布的内容由警方决定,通常包含了失踪儿童特 征、嫌疑犯特征,以及嫌疑犯的车辆描述和车牌号码。彻底将失踪儿童和嫌疑犯置于民众的海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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